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法規政策,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全州機關事務管理的工作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對全州各級政府機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指導;負責州級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州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州級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州級機關後勤事務工作的具體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州級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州級機關相對集中辦公區域的指定公共區域及相關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州級機關行政經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管理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負責州級機關行政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專項經費的管理。
四、按規定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清查、產權界定、收益管理等工作;承擔州級機關有關住房和周轉住房管理工作。會同州直有關部門承擔全州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調研接待等公務用車的編制審批工作;會同州直有關部門承擔州級保留的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報廢處置、使用監督等工作,具體承擔州級機關單位公務出行、公務接待、州級大興活動和重要會議的用車服務保障工作,負責納入平台公務用車的管理、維修、保養、調度,駕駛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等工作,制度和監督縣(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五、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管理、維修改造工作。
六、負責州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級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和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級公共機構建築節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
七、承辦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協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考勤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目標管理、效能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普法、信訪、駐村幫扶、印章印鑑管理、機關黨建等工作;擬訂、審查州直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讓、租賃等契約(協定)並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查備案;根據國家、省有關機關事務工作的法規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全州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劃、制度和—5—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州級機關後勤體制改革的政策和辦法;制定州級機關後勤事務工作的具體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資產房屋基建科。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資產清查、產權界定、調劑、配置處置等日常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權屬的統一登記和權屬備案;承擔州級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契約簽訂、收益管理等工作;負責州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管理、調劑及監督工作,並指導縣(市)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管理工作;承擔州級機關事業單位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基本建設和大中修項目,對州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小修及零星維修項目進行審批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資產的管理制度、配置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級機關有關住房和周轉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公務用車管理科。負責指導全州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承擔全州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處置有關工作;負責州級公務用車管理平台、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平台建設;負責平台統一管理車輛的維修、保養、調度,駕駛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協助有關科室做好州內大型活動和重要會議的用車服務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級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辦法,會同相關部門推進全州公務用車改革。
(四)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科(後勤管理科)。負責全州公共機構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州公共機構能源資源消耗統計、監測、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州級節約型公共機構、節水型公共機構創建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州級公共機構節能項目建設;承擔州級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和指導州直機關集中辦公區後勤服務管理;負責完成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含已卸任的)到我州調研、檢查、巡視、指導等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完成省內外各地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及所率領的黨政代表團來我州考察、指導等的接待服務工作;負責完成國家、省在我州召開的重大會議、重大活動以及州級重大會議、重大活動的協調服務和接待工作;指導全州各縣(市)公務接待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五)計畫財務科。負責州級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與維修項目經費、公務用車經費、州委州政府重要會議、重大活動、重大公務接待的後勤保障經費等專項經費管理;按規定提出加強行政運行經費、機關服務經費管理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州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標準;承擔本單位財務、勞動工資、辦公用品和辦公設備採購、資產管理等工作。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機關事務局行政編制1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8名。—7—第六條將原作為事業機構設定的州機關事務管理局(州公產管理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州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州機關事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州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莫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