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修正案

1989年3月18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9年7月26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修正案
  • 頒布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7.26
  • 實施時間:1989.07.26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的規定,將我州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土地公有制,不準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土地公有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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