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優惠辦法

《黑龍江省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優惠辦法》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優惠辦法
  • 外文名:黑龍江省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優惠辦法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12-0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開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優惠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改革開放方針,促進對蘇聯邊境貿易的開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與我省企事業單位聯合生產對蘇聯出口的產品;凡國內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按規定辦理手續後,均可與我省有對蘇聯邊境貿易經營權的單位組成對蘇聯邊境貿易聯合實體。
第三條合作方式:現貨、期貨交易;委託代理出口商品;以資金、技術、商標、設備、專利、人才等形式投資入股;組織農貿、工貿、技貿結合,生產加工出口“一條龍”;共同興建出口商品基地(企業);共同組織商品、技術和勞務出口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條代理出口商品,除按規定收取代理費外,其換回的商品部分或全部交給委託方。
第五條提供緊俏產品對蘇聯出口一方,享有從蘇方換回的國內短缺物資優先分配權。
第六條外省市以名優產品、生產線、著名商標作價入股的聯合企業,其經營利潤超過契約規定數額部分,可高於投資比例分配。
第七條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以專利或新產品參加聯合,或為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解決技術難題取得實效的,按出口商品新增利潤分成,取得顯著效果的,額外發給獎金。
第八條聯合承包工程和勞務出口換回的商品,按契約可分配實物,亦可分配利潤。
聯合承包工程和勞務出口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對蘇聯邊境貿易聯合企業實行出口掛鈎,進口商品由企業自主處理。商品價格按管理許可權由企業向物價部門報批,放開的商品允許高來高走,隨行就市。
第十條對蘇聯邊境貿易聯合企業換回的緊缺物資、解決進口替代的部分商品,經省外匯管理局同意,可在我省按國際市場價格以外幣計價出售。收匯全額留用,用於扶持擴大出口商品生產,也可按契約規定分配,客方分得的外匯允許拿走。
第十一條對蘇聯邊境貿易聯合企業和提供貨源的聯合生產企業換回的商品,經深加工後對第三國出口,收匯可全額留用。
第十二條對蘇聯貿易聯合企業換回的商品,除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和汽車照章納稅外,其餘產品按法定稅審減半計征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三條在我省聯合興辦對蘇聯“三來一補”企業返銷的產品,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第十四條在我省聯合興辦出口商品基地或專業廠(車間),實行稅前分利。
第十五條在我省聯合興辦出口商品基地或專業廠(車間),在計畫立項、土地徵用、施工力量、建築材料、市政工程配套和投產後所需的燃料、電力、原材料供應等方面優先安排,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在我省聯合興辦出口商品基地或專業廠(車間),其投資額度指標有困難的,可占用我省指標;資金暫時有困難的,在貸款上擇優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對蘇聯邊境貿易聯合企業換回的商品需運出省外時,我省在運輸上提供方便,積極安排。
第十八條與我省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簽訂有關發展對蘇聯邊境貿易的契約或協定,一經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不受簽約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變更的影響。遇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契約或協定的,按《經濟契約法》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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