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是指國家規定管理的,關係國計民生的工業品生產資料(詳見附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購銷、調劑、串換等交易活動的單位及場所。
第四條 各級物資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各級物價、財政、稅務、銀行、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重要工業品
生產資料市場管理,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開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物資管理機關管理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的職責是:
(一)負責規劃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網路,主辦和管理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場所。
(二)制定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活動的業務管理規則。
(三)審查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單位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
(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查交易商品的來源,對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銷售方向進行指導。
(五)建立信息網路,開展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的供求、價格等情況的諮詢服務活動。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的職責是:
(一)依法監督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行為,審核交易雙方的資格,監督交易商品的來源、去向,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二)對購銷契約進行監督檢查,對契約的糾紛進行調解和仲裁。
(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諮詢工作。
第二章 經營單位管理
第八條 下列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一)物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經營。
(二)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供應本系統企業和單位需要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銷售國家和省允許自銷的產品。
(三)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的供銷機構,在確保完成國家定購計畫和契約訂購任務的前提下,銷售國家和省允許自銷的產品。
(四)生產企業按規定允許自行串換、調劑積壓或型號不適用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超出核定的經營範圍銷往省外,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
(五)各級供銷社按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經營。
(六)鄉鎮企業供銷公司經營本系統鄉鎮企業需要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七)縣以下農村物資供應站經營本縣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及農民生產、生活需要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八)集體企業銷售自產的產品也受物資部門委託經營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九)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除自產自銷產品外,不準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第九條 凡申請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的單位,應提交有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初審,報縣以上物資管理機關審查,領取“準許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批件”,持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章 交易場所管理
第十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場所由物資管理機關主辦,其他部門舉辦交易場所,須經同級物資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報同級政府審批。
舉辦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場所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經營單位及經物資管理機關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一次性經營單位,均可持有關證件辦理進駐或進入交易場所手續。
第十二條 下列經營單位在交易場所的經營範圍:
(一)物資企業經營的計畫外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二)企業主管部門的供銷機構調劑、串換所屬企業需要的和銷售多餘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三)生產企業按規定允許自產自銷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四)生產和經營企業超儲積壓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五)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經批准允許計畫內外調劑、串換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經營自有的多餘閒置生產設備。
第十三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使用單位按國家規定調劑、串換、出售本單位超儲或不適用的鋼材和有色金屬,必須進入交易場所交易或委託鋼材、有色金屬經營企業代銷。
其他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品種的交易地點,由銷售單位自行選擇。
第十四條 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場所均應面向全省,購銷單位和個人,可自行選擇交易場所。
第十五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場所內,可採取現貨、期貨、易貨等交易形式,購銷單位可自行選擇交易對象。
第四章 交易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 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須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單。沒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單的,須到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報驗,並取得檢驗合格報告單後,方可出售。
第十七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經營企業,對國家和省計畫分配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進行計畫內與計畫外調劑、串換的,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報同級計畫、物資、財政、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調劑、串換所發生的價差收入,單獨記帳,不得計入企業利潤。串換數量及盈虧相抵,要基本做到當年平衡;當年不能平衡的,應報當地物資管理機關審查,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結轉下年處理。
第十八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的交易價格,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隨行就市。
第十九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發貨票。
國家和省明文規定必須加蓋市場專用章的品種交易,沒有加蓋市場專用章的,購銷企業的財務單位不得結算,銀行不得為其轉帳。
第二十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的經營企業,須按時向物資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報送有關交易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省規定專營或指定單位經營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禁止非專營或非指定的單位和個人經營。
第二十二條 在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照經營或超範圍經營。
(二)應進場交易而在場外交易。
(三)非法倒賣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
(四)交易商品無產品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單,以及屬假冒偽劣商品的。
(五)倒賣批件、許可證、提貨單、發貨票。
(六)國家和省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交易各方,必須遵守有關物資、工商、物價、財政、稅務、銀行、技術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物資管理機關可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收繳“準許經營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批件”,並提請工商、物價、財政、稅務、銀行、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補蓋市場專用章,並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照經營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超範圍經營的,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進場交易,並處交易額5%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按投機倒把行為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技術監督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分別由工商、物價、財政、稅務、銀行、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 沒收的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必須在交易場所公開拍賣、銷售或委託物資經營企業代銷。
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物資廳、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有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重要工業品生產資料目錄
鋼材、鋼坯、生鐵、銅、鋁、鉛、鋅、錫、銅材、鋁材、鎳、鎂、鉑族金屬;
煤炭、焦炭、重油(包活燒用原油);
木材、水泥、金剛石;
硫酸、硝酸、純鹼、燒鹼、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ABS樹脂、片基滌綸樹脂、新聞紙、凸版紙、紙袋紙、橡膠、輪膠;
汽車、拖拉機、電線、電纜、工業鍋爐;
報廢汽車、軍隊退役報廢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