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礦產寶石玉石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礦產寶石玉石管理辦法》是1990年6月5日發布的地方法規,文號為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礦產寶石玉石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黑龍江省
【發布單位】80802
【生效日期】1990-07-01
黑龍江省礦產寶石玉石管理辦法
(1990年6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號)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寶石、玉石礦產資源,加強礦產寶石、玉石管理,促進寶石、玉石生產和出口創匯,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礦產寶石、玉石,系指未經加工的碼瑙、紫晶、翡翠、青金、琥珀、虎晴、綠松石、祖母綠、紅寶石、藍寶石、紫牙烏、孔雀石、木變石等礦石(以下簡稱寶石、玉石)。
第三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寶石、玉石的開採、收購、調撥和運輸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輕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或內寶石、玉石業的統一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開採寶石、玉石,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礦產資源開發、森林資源保護、土地管理、水土保持及其它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六條開辦全民所有制寶石、玉石礦山企業,應由省輕工業主管部門參加審查論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全民所有制礦業企業採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等有關手續。
開辦集體、私營寶石、玉石礦山企業和個體開採寶石、玉石,應由輕工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按照《黑龍江省集體和個體採礦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七條開採寶石、玉石,應當採取保護性開採方法,綜合開發利用,大小、貧富礦石兼采,嚴禁亂采濫挖,放炮取礦。
第八條開採所得的寶石、玉石,應當交售給省輕工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省玉石收購管理站及其委託收購單位。有關單位在勘探和採礦中採集的伴生寶石、玉石以及個人在野外拾揀的零星寶石、玉石,應當交售給前款規定的收購單位。
未經省玉石收購管理站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寶石、玉石。
第九條寶石、玉石的調撥,由省玉石收購管理站根據輕工部下達的調撥計畫統一管理、統一分配。未經省輕工業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銷寶石、玉石。
第十條寶石、玉石的開採和收購單位,未經省輕工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用開採和收購的寶石、玉石作為經濟聯合條件。
第十一條寶石、玉石的收購和調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等級標準和價格,按質分等作價。
第十二條寶石、玉石的運輸,須憑省輕工業主管部門簽發的運輸證明。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按各條所涉及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輕工業主管部門可以提出處理意見。
(二)違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寶石、玉石和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沒收寶石、玉石和非法所得總值一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無證託運寶石、玉石的,承運方有權拒絕運輸並扣留寶石、玉石,交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沒收寶石、玉石價值10-20%的罰款。
沒收的寶石、玉石由省玉石收購管理站作價收購。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四條對查獲或協助有關部門查獲非法收購、倒賣、販運寶石、玉石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查處部門按有關罰沒財物管理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黑龍江省輕工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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