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查禁淫穢物品治安管理規定》在1989.11.12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查禁淫穢物品治安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1.12
- 實施時間:1989.11.12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寫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淫蕩形象的錄像帶、錄音帶、影視片、視盤幻燈、照片、書畫、報刊、抄本,印有淫穢圖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藥、淫具。
夾雜淫穢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藝作品,表現人體美的美術作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和其他自然科學作品,不屬於淫穢物品,不在本規定查禁之列。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藏或隱匿淫穢物品,不準製作、複製、出租、出售、傳播、張貼淫穢物品。
第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播放有誨淫內容的音像製品。
第六條 涉外的接待、交通運輸等單位對客人送給或丟棄的有誨淫內容的書、畫和其他誨淫性物品,應立即全部送交本單位保衛部門,由保衛部門及時上交公安機關。嚴禁單位和個人私自保存,更不準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擴散。
第七條 出國人員回國時非法攜帶的各類誨淫性物品,應主動上交本單位保衛部門或公安機關,不準私自保存或向外擴散。
第八條 進口外國書刊、資料較多的文化教育、科研等單位,應指定專人對進口的書刊、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凡夾雜誨淫內容的,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限制閱讀和使用範圍。
第九條 從國外進口的夾雜誨淫內容的沒有參考使用價值的書刊和資料,由單位負責,派專人看護,到公安部門指定的造紙廠銷毀。嚴禁任何人借銷毀之機搶看、藏匿、擴散。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對收繳的淫穢物品,應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程式處理,無關人員一律不準接觸。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三條 初次參與觀看淫穢錄像或淫穢物品活動的,情節輕微,能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本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給予批評教育,免予治安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的,給予警告或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按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二)違反第五條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實行勞動教養;
(三)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給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各類淫穢物品一律沒收並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處理。
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裁決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違反本規定,傳播淫穢物品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製造、販賣、攜帶、存放淫藥、淫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黑龍江省查禁賣淫及嫖宿暗娼活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對各類合法出版物有關淫穢、色情內容部分的鑑定和處理,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執行國家規定,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