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

《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是黑龍江省公安廳1989年11月24日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規定
  • 法規分類號:B522002198948 
  • 頒布日期:1989/11/24 
  • 實施日期:1989/11/24 
  • 文號:黑龍江省公安廳令第二號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公安廳
【內容分類】公安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毒品是:具有麻醉性、中樞神經興奮性,長期吸食、注射可成癮癖,嚴重損害人體健康的物品,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度冷丁、安納咖等。毒品原植物主要指罌栗、大麻等
第三條 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等違法行為,按本規定處罰。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種毒品原植物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於醫療的除外),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吸食鴉片的;
(二)吸食海洛因的;
(三)扎嗎啡的;
(四)扎大麻的;
(五)注射度冷丁的;
(六)扎吸安鈉咖的;
(七)扎吸其它毒品的。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可單處或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場所的;
(二)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為扎吸毒品者提供工具的;
(四)販賣毒品原植物種子的;
(五)私種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下的;
(六)扎吸毒品屢教不改的。
第七條 對扎吸毒品成癮者,由公安部門負責,衛生行政部門配合,在指定醫院醫生的指導下,強行戒除。
第八條 查禁的毒品一律予以沒收。其中鴉片原料上繳國家醫藥管理局;可供醫療使用的,由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檢驗,質量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出具證明,交醫藥管理部門;無醫用價值的毒品、扎吸工具及私種的毒品原植物由公安部門銷毀。
第九條 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裁決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執行國家規定;本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牴觸時,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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