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履行文物安全責任,規範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約談辦法(試行)》等,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發布《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落實文物安全保護責任,規範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工作,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起草了《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履行文物安全責任,規範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督察約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約談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有關負責人約見縣(區、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文物安全和文物保護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督促整改的一種行政監督措施。
根據工作需要,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可以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實施約談。
第三條 文物安全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監管責任、直接責任落實不到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約談:
(一)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
(二)對文物安全事故隱瞞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查處不力的;
(三)發生公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事件,威脅文物安全的;
(四)對國家文物局、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保護、文物安全督辦意見落實不到位的;
(五)文物保護推進不力發生問題的,或文物保護項目及資金進展嚴重滯後,存在擠占挪用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進行約談的。
第四條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物管理與督察處負責約談工作的統籌管理。
第五條 黑龍江省文化和旅遊廳文博處室在職責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約談申請,報廳領導批准後,按下列要求實施:
(一)向被約談方發出約談書面通知,並提前送達被約談方,約談通知應當載明主持約談部門、被約談方、約談參加單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和地點等。
(二)被約談方收到約談通知後,應當確認通知事項,或者提出延期約談申請;提出延期約談申請的,由主持約談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廳領導批准後反饋被約談方。
(三)涉及公眾普遍關注事項的,可視情況邀請媒體及相關公眾代表列席。
第六條 約談以會議形式進行,議程包括: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項和目的,通報有關情況,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處理情況等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採取的措施;
(三)約談方提出相關整改要求及時限;
(四)被約談方就落實約談要求進行表態。
第七條 主持約談部門應於約談結束後形成約談紀要,經廳領導審定後,印送被約談方並抄送約談參加單位。
第八條 主持約談部門負責督促被約談方在約談紀要規定期限內,將整改要求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省文化和旅遊廳,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 被約談方未按約談要求落實整改措施的,省文化和旅遊廳可將有關情況向被約談方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行署)和紀委監委通報,抄送省紀委監委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作為各類考核評價的依據,或向社會及全省文化和旅遊部門公開曝光。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