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同民眾團體聯繫制度》是1990年9月21日發布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同民眾團體聯繫制度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95號
- 發布日期:1990年9月21日
- 生效日期:1990年9月21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95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民眾團體聯繫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95號)
為充分發揮和切實保障各民眾團體對政府工作的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及各直屬單位,應重視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民眾團體在經濟、社會管理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在討論《政府工作報告》,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計畫、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之前,應採取“民眾政見聽取會”的形式,充分徵求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民眾團體的意見。
二、省政府在研究制定教育、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物價、住房以及其他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時,邀請同級有關民眾團體的代表參加,並充分採納他們的合理意見的建議。省政府設立的工資、物價等有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可視需要吸收省總工會或團省委、省婦聯的代表作為正式成員參加。
三、省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和全省性重要工作會議,可視會議內容,邀請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民眾團體負責人列席。
四、省政府在組織對重大決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活動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的民眾團體派員參加。
五、各民眾團體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以權謀私和官僚主義等行為的舉報,省政府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及時向有關民眾團體通報。
六、省政府積極支持各民眾團體開展的“為民眾辦實事”、“徵求民眾合理化建議”等有益活動。
七、省政府由一名副秘書長負責同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民眾團體的聯繫工作。日常聯繫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