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成立於2020年8月,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主管、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合法註冊,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2023 年取得全省性社會組織等級評估最高級 5A 級。

基金會倡導“人人志願 家庭志願”理念,協力健全全省志願服務發展體系,發揮風向標、蓄水池和孵化器作用。引領催化深耕志願生態,吸納挖掘攪動志願資源,孵化志願服務組織、培育志願管理人才、推進志願服務項目化運作。

核心項目:龍江志願項目庫、龍江志願管理人才培育計畫(創苗計畫:大學生公益創業訓練營)、龍江志願學堂(志願項目分享匯);龍江志願小記者,家庭志願基金,龍小微志願基金;新時代文明實踐志願服務項目大賽;2022 世界5G 大會志願保障服務;一張紙獻愛心行動(與中華慈善總會合作);鄉村振興龍江志願行;“抗疫送溫暖行動”“千名老人學智慧型手機”“鄉村愛心超市”和“志暖龍江”大病救助等網路籌款公益項目。設立了巴彥沿江、大愛龍江、恆冠、看顧者、哈爾濱教育局關心下一代、新風龍江、向陽花、齊齊哈爾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新業態、五常市雅臣中學校等 101支志願服務專項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
  • 外文名:Heilongjiang Foundation For Volunteer Service
  • 別名:黑龍江省志基會
  • 主管部門:中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3230000MJY51693XQ
基金會大會,組織結構,基金會章程,總則,業務範圍,組織機構,財產管理,財產處理,章程修改,附則,理事會,

基金會大會

為迅速貫徹落實全國推進學雷鋒志願服務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26日下午,以視頻會議形式召開省志願服務聯合會換屆暨省志願服務基金會成立大會。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賈玉梅出席會議並講話。
賈玉梅指出,當前,黑龍江省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志願服務工作要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工作重點,當好黨的創新理論落地生根傳播者、踐行者,自覺服從服務發展大局,在滿足民眾多樣化需求中送溫暖、獻愛心,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樹新風、育新人。要堅持共建共融,推動龍江志願服務高質量發展,基金會要廣泛搭建更多平台、發掘資源募集資金、樹立導向用好資金,業務主管單位要把握方向統籌謀劃、推動運轉促進發展、加強指導規範管理。
賈玉梅強調,要加強體系建設,大力扶持志願服務組織發展,擴大志願服務覆蓋面,探索完善全省應急志願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龍江志願服務再上新台階。要注重改革創新,推動從“要我參加”到“我要參加”的觀念轉變;完善配套制度,推動機制創新;積極探索媒體、企業、社會組織聯動的新模式,推動載體創新;不斷構建龍江志願服務新格局。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理事長:張翔
副理事長:徐磊
秘書長:王海臣
理事:杜丹
鄢冬梅(兼法律顧問)
監事:王景軍

基金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英文譯名為Heilongjiang Foundation For Volunteer Service,縮寫HFVS。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省性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募捐的地域範圍是:黑龍江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普及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項目,倡導人人志願,大力推進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重志願,廣開源;守法規,用好錢。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人民幣200萬元為實際到賬貨幣資金,來源於社會(個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中共黑龍江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和登記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本基金會在中共黑龍江省委宣傳部(中共黑龍江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指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里大街327號。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法依規開展志願服務、公益慈善活動;
(二)依法依規資助志願服務項目、活動和文明實踐中心建設;開展志願組織孵化培育、人才培養;
(三)依法依規獎勵表彰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四)依法依規開展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建設;
(五)依法依規開展志願服務理論研究、項目合作;
(六)依法依規開展文化交流、經驗推廣。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原始基金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原始基金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準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係,不干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原始基金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財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投資額超過5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照省政府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省範圍內的募捐;
(三)募款額預計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原始基金捐贈人的意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志願服務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基金會一屆一次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2020年9月17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一次理事會
2020年10月13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二次理事會
2021年2月8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三次理事會
2021年4月23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四次理事會
2021年8月10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五次理事會
2021年10月28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六次理事會
2022年7月23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七次理事會
2023年5月18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基金會召開一屆八次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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