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條例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條例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0.20
  • 實施時間:2000.12.01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密切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同人民民眾的聯繫,加強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捆跨設,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殼鞏煮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訊、走訪等形式,向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並由有關國家機關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是本行政區信訪工作的一部分。人大常委會應認真處理來信來訪,傾聽並受理信訪人的意見、建議、要求及申訴兵嬸糊、控告、檢舉,切實做好信訪工作。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與依法受理和思想疏導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應親自閱批民眾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應把信訪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掌握、研究民眾反映的重大涉法案件。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聽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於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重大典型案件辦理情況的匯報。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是人大常委會受理、辦理信訪事項的職能部門。
第九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應定期反映信訪情況,對重大信訪事項應及時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和向有關機關探享體通報。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應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並保證其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反映問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的代表聯絡機構接待和處理。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訊、走訪等形式向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進行申訴、控告和檢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習記頸屑應當得到保護。
第十三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進行信訪,應到人大常委會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
第十四條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採用書信、電訊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五條 信訪人應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條 信訪人應遵守信訪秩序,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不得損害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不得攜帶危險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接待場所。
第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來訪人員中有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應通知其所在地的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葛榆霉八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來訪人員中有精神病人的,應通知其所在地區、單位或者監護人將其接回。對不能控制自己行為,妨礙信訪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訪工作部門可以責成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將其帶離接待場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章 受理和辦理
第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建議、批評和兵道棄洪意見;
(二)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瀆職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四)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對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應及時將信訪事項轉交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辦理。被交辦機關不得推諉、敷衍塞責,必須認真調查處理,並答覆來信來訪者。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函交辦信訪案件,司法機關應在收函之日起180日內、行政機關應在90日內辦結,結案後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信訪人。逾期不能結案的,應報告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和預計結案時間。對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辦結的特殊信訪案件,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限定時間辦結。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承辦單位對案件處理確有錯誤,可以要求重新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要求承辦單位作補充說明,承辦單位應在接到重新調查或補充說明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結果。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獲得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立即報告本機關領導,並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第二十五條 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職責不明、管轄不清而不予辦理的申訴、控告、檢舉的案件,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指定承辦單位,被指定的承辦單位不得推諉或拖著不辦。
第二十六條 需要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的重大典型信訪案件,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匯報後,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認真辦理;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中,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案卷。
第二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協調、督查、督辦信訪案件,可以直接到有關部門,也可以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辦案人員到人大常委會機關匯報案情。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要認真辦理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應支持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上下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應經常溝通信訪情況,必要時可以共同討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形成一致意見後,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案件過程中,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控告材料透露、轉送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員或單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對舉報幹部違法違紀的來信來訪,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提出建議、意見,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突出貢獻的,應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人員、被交辦機關有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工作秩序的,信訪工作部門可以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三章 受理和辦理
第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作出的決議、決定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瀆職行為的控告和檢舉;
(四)對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五)按照法律規定人大常委會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對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應及時將信訪事項轉交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辦理。被交辦機關不得推諉、敷衍塞責,必須認真調查處理,並答覆來信來訪者。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函交辦信訪案件,司法機關應在收函之日起180日內、行政機關應在90日內辦結,結案後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處理結果,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信訪人。逾期不能結案的,應報告案件辦理進展情況和預計結案時間。對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辦結的特殊信訪案件,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限定時間辦結。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承辦單位對案件處理確有錯誤,可以要求重新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或要求承辦單位作補充說明,承辦單位應在接到重新調查或補充說明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辦結,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結果。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發現、獲得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立即報告本機關領導,並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採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
第二十五條 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職責不明、管轄不清而不予辦理的申訴、控告、檢舉的案件,由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指定承辦單位,被指定的承辦單位不得推諉或拖著不辦。
第二十六條 需要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的重大典型信訪案件,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匯報後,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程式認真辦理;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中,必要時可以查閱有關案卷。
第二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協調、督查、督辦信訪案件,可以直接到有關部門,也可以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及辦案人員到人大常委會機關匯報案情。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第二十九條 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要認真辦理上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應支持下一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上下級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應經常溝通信訪情況,必要時可以共同討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形成一致意見後,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辦理信訪的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案件過程中,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控告材料透露、轉送給被檢舉、控告的人員或單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信訪人。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部門對舉報幹部違法違紀的來信來訪,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提出建議、意見,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突出貢獻的,應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信訪工作人員、被交辦機關有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妨礙信訪工作秩序的,信訪工作部門可以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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