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管理辦法》在1995.11.2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出入國境汽車運輸管理,維護國際汽車運輸的正常秩序,更好地為本省與鄰國間的經濟貿易和友好交往服務,根據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汽車運輸協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汽車運輸慣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從事出入國境汽車運輸(以下簡稱出入境運輸)的企業、車輛和人員。
出入境運輸包括:出入境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為其服務的車輛維修、搬運裝卸、倉儲理貨、轉運、包裝、配載服務等。
第三條 出入境運輸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我國主權;
(二)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汽車運輸協定、協定及國際汽車運輸慣例;
(三)堅持平等互利;
(四)有利於發展我國與周邊國家的合作和友好往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門是出入境運輸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口岸汽車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出入境運輸管理工作。
各邊境口岸地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可以在口岸地對出入境運輸活動,包括出入境運輸車輛的營運證照、經營範圍、運輸服務質量和運輸秩序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申請從事出入境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車輛;
(二)有熟悉國際汽車運輸商務、技術的業務人員;
(三)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場地。
第六條 申請從事出入境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級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七條 出入境運輸車輛,必須達到國家交通部規定的標準,同時符合海關、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並向保險機構辦理保險。
第八條 出入境運輸車輛必須在指定位置懸掛或貼上我國國際汽車運輸標誌符號“CMT”,並應當提前向海關、邊防機關備案。
第九條 出入境運輸的司乘人員,必須經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組織的國際汽車運輸業務培訓,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其中駕駛人員還須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
第十條 出入境運輸的司乘人員的出國手續,由所在地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後,向當地人民政府有審批權的外事部門申辦。省直和在哈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無審批權的司乘人員的出國手續,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向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辦。
第十一條 出入境運輸人員,必須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外事紀律,服從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的統一管理,接受口岸查驗機關查驗。
第十二條 本省與鄰國兩個對應邊境口岸之間出入境運輸,由口岸地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立項、簽約;超出邊境口岸區域向內地延伸的運輸,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商得大軍區等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立項、簽約。
第十三條 出入境貨物運輸,貨主須提前在當地貨代單位辦理貨物出入境有關手續,並由當地貨代單位將貨物名稱、數量、起止運地和運輸時間及時提報當地出入境運輸主管部門,由出入境運輸主管部門對出入境運輸車輛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出入境旅客運輸包括定期旅客運輸和不定期旅客運輸。定期旅客運輸,按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與外方簽訂的協定規定執行。不定期旅客運輸(含旅遊運輸),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與外方通報備案後進行。
第十五條 跨入第三國的過境汽車運輸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經國家交通主管部門與第三國交通部門確認後方可運輸。
第十六條 國家規定限運的進出口貨物,必須按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方準運輸。危險貨物運輸,按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雙邊汽車運輸協定、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從事出入境運輸的搬運裝卸、倉儲理貨、轉運、包裝,配載服務等業務的企業和人員,必須按批准的範圍經營。
第十八條 進入本省境內的外方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和按指定的地點停靠、裝卸貨物、上下旅客,並接受我國海關的監管。
第十九條 出入境運輸必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運輸單證由省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運輸單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汽車出入境運輸行車路單,國際汽車聯運貨物運單及中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等。
第二十條 中方出入境運輸的運價,按省交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涉外汽車運輸計價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從事出入境運輸的運輸管理費、運輸附加費由車籍所在地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其收費標準、收取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進入本省境內從事出入境運輸的外方車輛的交通規費,按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的汽車運輸協定規定辦理。協定中未規定的,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出入境運輸的企業、車輛和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按雙邊汽車運輸協定、協定和國家、省的道路運輸管理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省與鄰國相關地區在從事出入境運輸活動中發生爭議時,按我國與鄰國相關地區簽訂的規定、協定規定解決。協定、協定沒有規定時,由爭議雙方協商或由出入境運輸管理部門組織調解,也可以請求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並從事出入境運輸的,按交通部頒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外國汽車運輸企業在我省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按交通部頒發的外國水路、公路運輸企業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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