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黃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黃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黃龍縣政府下屬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聯繫地址:黃龍縣中心街政法路5號
機構簡介,領導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黃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黃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黃龍縣城鄉建設局

領導機構

李世權(局長):主持全局行政、黨務工作,主管重大項目建設。
呂新建(副局長):分管市政工程建設管理、村鎮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村生活垃圾治理)、老舊小區改造及防火、防汛工作,包抓質監站、招標辦。
李湘暉(副局長):分管全局黨務工作,分管黨建、紀檢、精神文明、信訪、計生、危房危窯改造及“創文”、“創衛”、全局精準扶貧工作對接以及聯絡包扶村等工作,包抓徵收辦、房產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保障、房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業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計畫、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運行的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商品房預銷售管理;貫徹執行國家住房租賃市場管理有關政策,培育、規範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三)負責全縣建築業和建築市場管理;制定建築市場主體行為及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風險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和相關中介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負責縣本級職責範圍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法規的行為。
(五)推行國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強制性標準、統一定額、行業標準及費率,制定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執行。
(六)做好本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和房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築施工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擬訂全縣城市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黃龍縣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範圍內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九)指導全縣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負責落實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的收繳、管理工作;監督工程造價計價,採集上報建設工程材料信息價;監督管理城建檔案工作。
(十一)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拆遷管理法規、政策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徵收,並需要對被徵收人補償、安置的城市房屋徵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黃龍縣房產服務中心(黃龍縣物業服務中心)
負責:
1.協助監管房地產市場;
2.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指導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
3.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及維護、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庫的建立、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統計和建設進度上報等工作;
4.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黃龍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
負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3.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4.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備案及竣工驗收備案手續進行辦理及監督管理,並實施委託範圍內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5.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企業參建行為監督;
6.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7.接受並即時處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8.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9.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黃龍縣房產服務中心(黃龍縣物業服務中心)
負責:
1.協助監管房地產市場;
2.負責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運作,指導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
3.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及維護、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庫的建立、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統計和建設進度上報等工作;
4.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黃龍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與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糾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
4.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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