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雲群

黃雲群

黃雲群,男,1963年3月出生,漢族,江西省萍鄉市蘆溪縣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研究生結業。

2015年1月21日,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訊息,根據有關規定,經萍鄉市委批准,給予黃雲群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萍鄉市監察局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雲群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3月
  • 出生地:江西萍鄉
人物簡介,違紀被查,

人物簡介

黃雲群,1963年3月出生,漢族,江西萍鄉人,1993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研究生結業。
歷任宣風鎮黨委委員,宣風鎮黨委委員、副鎮長,源南鄉黨委副書記,源南鄉黨委副書記、鄉長,萬龍山鄉(場)黨委書記、鄉人大主席,宣風鎮黨委書記,蘆溪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等職務。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21日,據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訊息,根據有關規定,萍鄉市紀委對蘆溪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黃雲群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黃雲群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貪污公款、收受禮金、違規投資獲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萍鄉市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市委批准,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萍鄉市監察局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2015年7月22日,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蘆溪縣原副縣長黃雲群受賄、貪污一案作出終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黃雲群利用其分別擔任蘆溪縣宣風鎮黨委書記、蘆溪縣政府縣長助理和蘆溪縣政府副縣長職務的便利,共20次索取或收受王某甲、朱某甲、陳某丁等人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91萬餘元,其中索要他人財物10萬餘元;另外,黃雲群還採取虛報冒領等手段9次共侵吞國家財產31萬餘元。2013年10月18日,黃雲群如實交代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並退繳違紀款35萬餘元。
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該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雲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91萬餘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或者騙取公共財物3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宣判,被告人黃雲群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雲群表示不服並提出抗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經過審理後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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