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為最佳化本市城鄉空間布局,保障生態系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8年7月1日
黃石市生態控制線管理條例
(2017年12月26日黃石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劃定與調整
第三章控制與保護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保護、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控制線,是指在尊重自然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生態保護區域。
生態控制線內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特定區域的保護,法律、法規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態控制線的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保護優先、嚴格管控、科學利用、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建立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生態控制線管理體制,研究解決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其區域內生態控制線的日常管理,組織做好生態控制線內項目建設和管理、村莊改造、既有項目清理和處置等工作,並負責組織協調查處違法建設、違法用地等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反生態控制線管理的行為。
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控制線規劃,負責生態控制線的劃定、調整等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態控制線內的項目投資管理以及生態補償的統籌協調等工作。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生態控制線內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建設、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水產、農業、林業、旅遊、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控制線內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劃定與調整
第七條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產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態控制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批准生態控制線規劃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生態控制線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入生態控制線內: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
(二)重要的河流、湖泊、水庫、濕地、城市明渠及其保護範圍;
(三)重要山體及其保護範圍;
(四)基本農田保護區;
(五)永久性綠地;
(六)高速公路、快速路、鐵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設施的生態隔離帶;
(七)工礦廢棄地和開山塘口的生態修復區;
(八)其他為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需要進行嚴格保護的農田、水域、林地、綠地、生態廊道、城市公園等區域。
生態控制線分為生態底線區和生態發展區,具體分區範圍在生態控制線規劃中明確。
生態保護紅線應當納入生態底線區。
第九條生態控制線按照下列程式劃定:
(一)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制定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二)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劃定方案徵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並採取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三)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意見對劃定方案修改完善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四)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縣(市)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五)生態控制線劃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市、縣(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十條生態控制線一經劃定,原則上不得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調整:
(一)國家、省批准或者核准建設重大民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法定規劃的調整;
(三)經市人民政府評估後確需調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調整生態控制線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控制線調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徵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專家、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二)經論證確有必要調整的,由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三)調整申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調整方案並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執行。
涉及生態底線區調整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調整申請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生態控制線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標識。
第三章控制與保護
第十三條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態底線區內建設項目:
(一)以生態保護、景觀綠化為主的必要的配套設施;
(二)符合規劃要求、確有必要並經依法批准的農業、林業以及大眾體育健身設施;
(三)對區域具有系統性影響、確需穿越或者布置在其中的公用設施;
(四)工礦廢棄地、開山塘口等生態修復整治;
(五)應急搶險救災設施。
第十四條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生態發展區內建設項目:
(一)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二)生態農業、生態旅遊項目;
(三)必要的公益性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生態控制線內既有項目,應當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限期解決的原則進行處置。
本條例施行前的既有合法項目對生態保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按照現狀、現用途保留使用或者按照原規劃繼續建設;對生態保護有不利影響的,通過整改、改變用途或者依法置換等方式解決。確定保留的項目,不得擴建;確需改建的,應當按照新增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屬於違法建設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導生態控制線內的村莊按照提升生態價值、傳承傳統文化的原則,在用地規模、建設規模不增加的前提下進行改造升級,注重延續村莊風貌特色。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導生態發展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旅遊項目,促進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的合理布局。
第十八條生態控制線內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的綠地應當確定為永久性綠地。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永久性綠地名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永久性綠地。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控制線內生態修復,實施工礦廢棄地、開山塘口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以及天然林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措施,改善生態環境,提升生態服務功能。
生態控制線內的相關項目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落實生態保護措施,加強生態修復。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控制線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的需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態控制線內進行生態項目建設的,可以在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生態控制線專項保護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一)生態控制線相關規劃的編制;
(二)村莊改造;
(三)既有項目的清理和處置;
(四)生態補償和生態修復;
(五)生態控制線標識的設定和維護;
(六)與生態控制線管理相關的其他事項。
鼓勵、支持通過政府投資、企業投入和社會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生態控制線的保護。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保障生態控制線內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支持生態保護與生態修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控制線內各項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將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納入績效管理考核體系進行考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現場核查、分析報告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控制線管理的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布生態控制線管理情況。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組織對生態控制線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控制線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態控制線管理活動,並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水產、林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單位和個人有關生態控制線管理的舉報或者投訴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態控制線管理方面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生態控制線標識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毀壞永久性綠地的,由城市管理或者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所毀壞永久性綠地的修復造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態控制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態底線區,是指生態資源集中、生態敏感的城鄉生態保護和生態維育的核心地區,是城鄉生態安全最後的底線;
(二)生態發展區,是指自然條件較好的生態重點保護地區或者生態較敏感地區,是在滿足項目準入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有限制地進行低密度、低強度建設的區域。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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