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燾

黃燾同志,男,1965年12月出生,1992年10月入黨(2023年9月開除),1984年1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法律專業畢業,江西吉水人。曾任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3年11月17日,吉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黃燾受賄、洗錢一案,黃燾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燾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江西吉水
  • 出生日期:1965年1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4年1月至1994年6月,先後在吉安地區外貿局、吉安地區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江西省輕工業進出口分公司、吉安地區工礦產品進出口公司、吉安地區紡織服裝進出口公司工作;
1994年6月至2006年6月,歷任安福縣平都鎮黨委副書記,安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安福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2006年6月至2011年7月,永豐縣委常委、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7月至2016年8月,吉安市青原區委常委、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三級高級警長;
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2月,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黃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吉安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9月13日,據廉潔江西訊息,日前,經中共吉安市委批准,吉安市紀委市監委對吉安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二級高級警長黃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燾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漠視紀律規矩,耍特權、抖官威,“六大紀律”項項違反;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大量高檔菸酒、貴重禮品;違反組織原則,為下屬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亦官亦商,違規投資房地產、酒店,通過與民營企業主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為涉黑人員撐腰站台,充當“保護傘”;無視公安系統“禁酒令”,花天酒地;生活腐化,寡廉鮮恥,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執法犯法、膽大妄為,靠案吃案,為他人在項目承接、資金周轉、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吉安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吉安市委批准,給予黃燾開除黨籍處分;由吉安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23年11月17日,吉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吉安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黃燾受賄、洗錢一案。
吉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黃燾利用擔任吉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青原區委常委、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永豐縣委常委、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土地競拍、項目承接、工程施工、資質審批、案件辦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562.78萬元(其中2418萬元未遂)。
2021年12月,黃燾在索取他人現金197萬元後,為掩飾犯罪所得,將其中147萬元交給他人並授意分開存入銀行及購買理財產品。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燾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黃燾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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