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炳立

黃炳立

黃炳立,男,漢族,1970年5月生,浙江浦江人。1989年3月參加工作。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金華市三改一拆辦副主任。

2019年5月,金華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黃炳立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炳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70年5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出生地:浙江浦江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9年03月——1996年03月 在部隊服役
1996年03月——1998年06月 浦江縣鄭宅鎮人武幹事
1998年06月——2002年01月 浦江縣浦陽鎮人武部副部長、1999年10月任組織員
2002年01月——2003年05月 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委員、人武部部長
2003年05月——2004年02月 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2004年02月——2007年03月 浦江縣虞宅鄉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7年03月——2010年01月 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10年01月——2012年01月 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2年01月——2012年04月 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縣委委員
2012年04月——2014年01月 浦江縣政府黨組成員、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縣委委員
2014年01月——2015年08月 浦江縣政府黨組成員、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浦江縣委委員
2015年08月——2016年11月 金華市金東區政府副區長
2016年11月——2018年07月 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指揮長、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指揮長、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1日,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訊息,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指揮長、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指揮長、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黃炳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經中共金華市委批准,中共金華市紀委、金華市監委對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黃炳立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炳立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卡禮券,違規濫發津補貼和福利;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市委開展的“三清理一規範”專項行動中未如實報告存在的違規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借款;違反民眾紀律,對待民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轉移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
黃炳立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入黨初心,理想信念垮塌,紀法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經濟上貪得無厭,生活上放縱腐化, “六大紀律”項項違反,是典型的“兩面人”。亦官亦商,隱名參股公司,公然參與公司經營;“靠山吃山”,擅權妄為,瘋狂利用征遷權力謀求私利,大搞權力尋租,恣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伸手借取巨額資金;私慾極度膨脹,大肆為本人和特定關係人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止、不收斂,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金華市委批准,中共金華市紀委、金華市監委決定給予黃炳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黃炳立違紀所得;將黃炳立涉嫌受賄犯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部分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黃炳立在本人撰寫的懺悔書中反思,作為曾經的一名“抗洪”英雄,在轉業到地方工作後,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和各種誘惑的增加,加上平時不注意政治理論、黨章黨規黨紀的學習,忽視了思想的改造,淡忘了黨員領導幹部的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理想信念出現滑坡和動搖,人生觀、價值觀發生了錯位;隨著職位的升遷、權力的提升,不滿足於現狀,享樂主義、拜金主義抬頭,私慾極度膨脹,視黨章黨規黨紀如無物,不斷挑戰紀律的底線。更因為升遷無望、前途渺茫,而變本加厲、膽大妄為,變得更加貪婪,更加不擇手段,罔顧黨紀國法,把手中的權力作為瘋狂謀取私利的工具,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其表示一定會悔過自新、洗心革面、積極改造、重新做人,爭取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15日,原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黃炳立涉嫌受賄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由金華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炳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黃炳立,並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金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黃炳立利用擔任浦江縣浦陽街道黨工委書記,浦江縣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4年至2015年在擔任浦江縣金獅湖保護與開發指揮部總指揮期間,明知被征遷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仍將征遷補償款發放給被征遷戶,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5月,金華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金華市“三改一拆”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金華市金東區多湖中央商務區征遷指揮部、金華市金東新城區城中村改造征遷指揮部、金華市金東區多湖區塊企業征遷指揮部原指揮長黃炳立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50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794萬餘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黃炳立表示服判,沒有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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