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詳情,處理,
詳情
2011年6月11日晚上8點多,黃海春和朋友在龍灣區狀元鎮龍飛路夜市攤上吃燒烤喝酒,一直到晚上11點多才散場。期間,黃海春喝了將近一瓶葡萄酒。
朋友勸她不要開車,但黃卻自覺意識清醒,一定要把車子開到機場大道與耐寶路口,而後叫她女兒過來開車。車子擦碰到在路邊等人的王某。醉酒的黃海春沒有停車,繼續駕車離去。
王某開車去追,在狀元鎮龍飛路與龍騰路的轉彎處追上了黃海春。黃海春提出私了,被王某拒絕,隨後報警。
交警很快趕到現場,黃海春非常不配合交警的檢測工作。交警將其帶到醫院,進行抽血檢測。當晚,黃海春在交警支隊被約束醒酒。第二天一早,接受交警詢問時,黃海春已酒醒,表明了龍灣區人大代表身份。
經查,黃海春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15.5毫克/100毫升,是醉酒駕駛標準值(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兩倍多。
處理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6月27日以危險駕駛罪依法對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海春提起公訴。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實施後,浙江省首例人大代表因醉酒駕車被提起公訴的案件。
檢察機關認為,黃海春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龍灣區人大常委會許可,龍灣區檢察院依法對黃海春提起公訴。7月4日上午,原浙江溫州龍灣區人大代表黃海春因危險駕駛罪被當地法院一審判決拘役4個月並處罰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