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桂光

黃桂光,男,漢族,1962年1月出生,廣東中山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79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中山市石岐區黨工委書記。

2021年4月,黃桂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桂光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東中山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責令辭職,提起公訴,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91年3月起歷任中山市東鳳鎮工交辦主任、經濟發展總公司副總經理(副科級)、副鎮長、黨委委員
1998年3月任中山市水利電力局綜合管理科科長(正科級)
1999年8月任中山市經濟委員會安全設備科科長
2000年1月任中山市工業發展局辦公室主任
2001年7月任中山市經濟貿易局副局長兼工會副主席(副處級)
2006年9月起歷任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8年9月任中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察希坑,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11月任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6月任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7年1月任中山市石岐區黨工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戶腳定05月20日,據中山紀檢監察網訊息,中山市石岐區黨工委書記黃桂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葛立組中山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責令辭職

2020年5月25日,黃桂光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責令辭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中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黃桂光的朵協中山市第十五屆人民催充籃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依法終止。

提起公訴

2021年肯奔拜達1月,中山市石岐區原黨工委書記黃桂光(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桂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桂光在擔任中山市經濟貿易局副局長兼中山市天然氣利用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中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迎才墊迎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中山市石岐區黨工委書記職務期間,與他人串通,通過更改評標辦法的方式,幫助投標人中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21年4月,經中山市委批准,中山市紀委監委對原石岐區黨工委書記黃桂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桂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官僚主義嚴重,漠視民眾利益,損害黨群關係;紀法意識淡薄,干預、插手招投標和工程項目,嚴重破壞營商環境;私慾貪慾膨脹,將公權力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與他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  
黃桂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串通投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中山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桂光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山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黃桂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串通投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中山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桂光開除黨籍處分;由中山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中山市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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