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苗(雙面紅通商人史增超的情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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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苗,雙面紅通商人史增超的情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春苗
  • 國籍中國
案件經歷
網上“尋女”:未辦領養手續,收養7歲女童
第一次見到後來被她稱為“苗苗姐”的黃春苗時,王濛只有7歲。2001年,王濛出生在北京,兩三歲時,母親張貴英拋下了她和其他幾個孩子,離開了家。
2008年,王濛的父親去世。黃春苗案的一審判決書認定,2008年10月份,黃春苗冒充史增超妻子,和史增超一起從王濛同父異母的姐姐王洋處“收養”了王濛,但並未辦理收養手續。
王洋的證言稱,其父親去世後,其在孤兒院網站上諮詢過領養手續,也留了自己信箱,想找人領養王濛,過了一兩個月,史增超用信箱跟其聯繫,2008年9月中旬他們在上海見面後,史增超說他平時工作忙,以後他“老婆”黃春苗會跟其聯繫。不久,王濛就被黃春苗接到其位於寧波的住處“收養”了。
生於1987年的黃春苗彼時只是一名21歲的在校大學生,寧波鄞州區法院查明,在與史增超交往過程中,史增超提出要她在網上發帖領養一個年齡較小的女孩子,黃春苗應允了。正是此時,黃春苗看到了王洋在孤兒院網站上領養手續諮詢欄下留的信箱。
澎湃新聞注意到,1991年12月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除此之外,《收養法》還規定,被收養人是指包括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等由於特殊的原因無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法律規定的送養人也應該是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王濛被“收養”了。母親張貴英稱其是在2009年初才知道女兒已經不在上海,“被一戶條件較好的寧波人領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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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史增超收養後,王濛的噩夢也由此開始。判決書認定,史增超對王濛實施猥褻,黃春苗曾在一旁協助。
2009年11月29日,不堪忍受猥褻,王濛離家出走。證據顯示,兩天后,黃春苗前往寧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江廈派出所報案,稱王濛失蹤了。同年12月9日,黃春苗從江廈派出所將王濛領回。
鄞州區法院查明,王濛回去後的3年間,史增超對其實施強姦超過20次,黃春苗多次從旁協助。2012年起,史增超帶著黃春苗和王濛到金華生活,黃春苗安排王濛單獨租住在婺城區某小區,並對房東謊稱王濛是其妹妹,期間每隔一段時間,黃春苗便會帶著王濛去賓館與史增超發生關係。
2014年5月,黃春苗又在史增超的授意下將王濛帶回了寧波,並在鄞州區單獨租了一套房子,由史增超支付房租。直至2015年1月,史增超的另一名情婦黎麗搬入前,王濛都獨自一人居住。
黎麗在證詞中亦承認,她曾在王濛在場時同史增超發生關係,王濛則在一邊看電視玩電腦,黎麗還稱他們三人曾多次一同發生關係。
2015年,史增超再次為王濛更換一位於高新區的住處,但王濛稱史依舊一周或10天來一次。
判決書認定,8年間,至少有3名史增超的情婦曾和王濛一起,同史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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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增超一位沈姓情婦的證言稱,除了被“收養”的王濛以外,史曾委託她在名為“離家出走吧”中尋找兩名離家出走的國中女孩,供其洩慾。許顏就是其中一個,2007年10月,她離家出走來到寧波。
2016年8月12日,借許顏在寧波的機會,王濛跑去她下榻的酒店向其哭訴自己在7、8歲時遭到史增超性侵。當年8月31日,王濛又跑去上海找許顏,“說起史增超的事情一直在哭”,許顏勸她報警。
2016年9月7日,王濛來到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新明派出所報案。王洋的證言稱,警方介入調查後,史增超曾致電王洋,稱他和王濛是“你情我願”的,並非強姦,希望能夠撤案。史增超還請求王洋說服張貴英去做王濛的思想工作,遭到王洋拒絕後,雙方便失去了聯絡。
不過,史增超的另一名毛姓情婦的證言稱,就在王濛報案後半個月時,即2016年9月23日,她在泰國見到了他,史增超在見面時稱,有個女孩說他強姦還勒索20萬,他沒有給,那女孩就報警了。而警方從王濛手機里調取的她與史增超的聊天記錄則顯示,王濛曾質問史某超為何在她七八歲時強姦她,史某超回復稱:這事情要面談。
不過,自9月中旬後,史增超再未在寧波露面。事後,經史增超妻子謝某證實,他已於2016年9月中旬出國,身在非洲奈及利亞。
2016年11月22日,同案的黃春苗在金華市婺城區西關街道保平路76號的住所內被民警抓獲。
黃春苗辯護人、浙江首望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建偉在出庭時稱,黃春苗因涉世不深,抵擋不了金錢、感情誘惑,被人利用,系從犯。針對此項辯護意見,法院最終並未採納。
在案件審理期間,黃春苗家屬向王濛支付了十萬元的賠償,王濛也自願放棄對黃春苗的其它民事賠償請求,並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2017年12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黃春苗因夥同他人長期對未滿14周歲幼女實施強姦及猥褻,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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