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推進地方性法規實施的的行動方案(2020—2022年)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總要求,切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市人大常委會自2016年以來已頒布實施五部實體性地方性法規。為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推動黃岡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行動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推進地方性法規實施的的行動方案(2020—2022年)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指導思想,主要任務,貫徹落實普法責任制,創新普法宣傳方式,壓實主體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協同配合,健全配套制度,強化考核和問責,實施步驟,動員階段(2020年5月底前),實施階段2020年5月-2022年10月,總結階段(2022年11月),工作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長效機制,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推進全面依法治市的目標任務,切實發揮地方性法規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服務我市高質量發展、決勝全面小康、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要任務

貫徹落實普法責任制

將地方性法規納入全市普法工作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中。司法行政部門要指導各地各部門,尤其是與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的主管單位和相應縣(市、區),建立健全普法責任制,堅決落實“誰執法誰普法”。

創新普法宣傳方式

通過印發單行本、編寫地方性法規釋義、特色亮點解讀、集中宣講、以案說法等方式,普及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基本精神,營造廣泛宣傳、持久學習的濃厚氛圍。堅持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公務員初任和任職培訓、行政執法人員換證培訓考試、“法律六進”為載體,促進執法部門依法行政能力新提升。

壓實主體責任

地方性法規實施主體及相關單位要切實擔負起法定職責,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要將地方性法規實施納入機關年度執法工作計畫,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認真落實有關地方性法規執法檢查情況報告的規定,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書面報告法規執法檢查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加大執法力度

各地各單位要結合法規要求和工作實際,有計畫、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推動地方性法規實施。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大型聯合執法行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一次突出問題集中攻堅行動。對貫徹實施地方性法規過程中的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規範、不廉潔、不文明等問題,加大追責問責力度。

強化協同配合

建立健全部門、地區聯動執法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監督制約的運行機制,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與地區之間的協調合作,拓寬違法信息的收集渠道,最佳化案件線索的移交程式,形成監管合力。有計畫地開展執法聯合專項行動,形成協調聯動、合力共管的良好局面。

健全配套制度

各法規實施主體地區和部門,要迅速調整完善權責清單,及時對行政職權的名稱、類型、依據、行使主體、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內容公示,完善相應制度規則。對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另行制定實施細則、辦法、方案等配套制度措施的,要依法及時申報制定配套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或制度,打通貫徹實施的“最後一公里”,確保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條款落實到位。

強化考核和問責

將地方性法規貫徹實施情況列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指標,納入政府督查的重要內容。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行為考評制度,加強執法考評和考評成果運用,指導執法人員自覺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範執法行為。對落實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問責追責。

實施步驟

動員階段(2020年5月底前)

印發市級行動方案,各實施主體地區和部門上報實施細則,明確責任分工,迅速開展貫徹落實工作。

實施階段2020年5月-2022年10月

每年初至2月底前,各實施主體地區和部門上報細化方案,適時召開座談會、推進會、協調會,開展聯合執法、專項執法和迎接人大執法督查等活動,每年10月底前上報形成年度專項工作總結。市政府適時開展督導檢查,並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總結階段(2022年11月)

市政府將對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考評,總結經驗,健全完善常態化、長效化機制。

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性法規的實施,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堅決貫徹落實加強黨領導立法工作的要求,切實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將推動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司其責,定期研究解決實施中的困難和實際問題,涉及到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加強組織領導

五部地方性法規的實施主體要迅速牽頭組織成立推動地方性法規貫徹落實工作專班,建立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細化責任分工,落實經費保障。要定期分析形勢,通報情況,解決問題。

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門要把貫徹落實地方性法規作為本地本部門的重要工作加以落實,主動配合主要實施單位做好相關工作。構建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依託、各地各部門實施和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形成整體合力。

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各部門要完善保障機制,專題研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重點解決好經費保障不足、執法力量薄弱和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要健全自查報告和問題整改機制,每年要組織一次對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自查和實施後評估,對自查和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切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政府建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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