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在用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黃岡市在用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強檢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做好在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強檢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做好在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備案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黃岡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銷售強檢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相關的計量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強檢計量器具是指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能源監測方面的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第三條在用強檢計量器具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縣級以上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在用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備案登記工作實施分級管理,凡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計量器具製造企業及法定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機構使用的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由市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環境能源計量器具、計量罐及罐車、定量包裝(灌裝)機、衡器(稱重量大於等於50噸)、醫用“三源”(是指醫用診斷儀器或治療儀器的輻射源、超聲源和雷射源 )、燃油加油機、燃氣加氣機、工業生產許可證企業(含食品)實驗室用計量器具以及其他在用強檢工作計量器具由區、縣(含縣級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向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時,須遞交下列材料:
(一)《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屬進口計量器具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管理辦法》的規定),附有產品《計量器具型式批准證書》或《計量器具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出廠合格證及最近一次計量檢定合格證書(複印件一份);
(二)《黃岡市在用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已失去應有準確度等級的計量器具。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機構)檢定合格。
第七條受理備案登記申請的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者給予備案登記,並發放《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證》(見附屬檔案2);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登記,並退回申請材料並告知需補正資料。。
第八條使用強檢計量器具單位或個人的法人名稱、經營場所或備案登記的基本內容等發生變化時,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備案登記。
第九條使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妥善保管備案登記證,備案登記證遺失或銷毀,應當申請補領,市、縣(區,含縣級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申請,辦理補領手續。
第十條《強檢計量器具備案登記證》實行年度複查制度,複查合格者在證上加蓋複查合格專用章,不合格者吊銷證書,複查工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要求分級實施,市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抽查,區、縣(含縣級市)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應每半年將複查情況匯總並報市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強檢計量器具的使用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應提前申請周期檢定,申請以書面表格形式進行(見附屬檔案3),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時完成檢定,各級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機構)實行強檢計量器具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使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提供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偽造、冒用、塗改、轉讓證書,不得拒絕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未經備案登記使用強檢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湖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黃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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