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質量振興綱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鼓勵建築業企業加強科學管理,嚴格過程控制,推動科技進步,爭創質量高、成本低、經濟效益好的精品工程,規範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以下簡稱“黃山杯”獎)是我省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榮譽獎。“黃山杯”獎的評選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已經投入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的評選工作在省建設廳的指導下由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安徽省建設廳審定發布。
“黃山杯”獎獲獎單位分為承建單位、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黃山杯”獎工程由建築業企業自願申報,特定條件下也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建築業企業共同申報。
第三條 “黃山杯”獎每年評選一次,具體獲獎數額根據當年申報數確定,評選原則是好中選優、優中選精,質量應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申報參評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的項目由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從獲“黃山杯”獎的工程中擇優推薦。
第四條 “黃山杯”獎工程評審的質量標準執行國家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現行規範、標準及設計要求,並結合安徽省工程質量標準和實際質量水平的發展,體現技術及工藝水平的先進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 評選範圍
第五條 申報評選“黃山杯”獎 的工程,應是已經實現設計功能並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交通、郵電、水利、電力建設項目。其中,主承建單位契約承包額不少於2000萬元。
參加建築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有相應的設備安裝工程;參加工業設備安裝工程評選的項目必須含相應的建築工程。
二、公共建築、園林古建築工程。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1萬座以上的體育場;
(二)3000座以上的體育館;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館;
(四)10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劇院;
(五)建築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樓、綜合樓等公共建築;
(六)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園林古建築工程;
三、市政公用工程
(一)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公交保養場、橋樑、排水(含泵站)、防洪工程;
(二)投資3000萬元以上或3萬立方米/日以上供水廠、2萬立萬米/日以上污水處理廠;
(三)2萬立方米以上的燃氣儲備站、5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儲灌站;
(四)日處理垃圾100噸以上的垃圾處理場;
(五)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工程或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城市園林工程。
四、住宅工程。規模為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小區或組團(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及道路、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及綜合驗收)。建築面積為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單體住宅工程。
五、其它社會影響較大的紀念性工程。未具體列出規模標準的工程,其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工程所在地位於縣(市)的,工程質量符合黃山杯獎要求,社會反映好,規模達到所列標準80%的,也可推薦申報,但數量須嚴格控制。
第七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範圍
一、不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後被隱蔽、工程質量不能進行複查的工程;
三、已經參加過“黃山杯”獎評選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四、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包括初裝修建築)的工程。
五、使用國家或本省明令淘汰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產品、衛生潔具和對環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設程式,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省地、節能、環保的規定。
二、工程設計合理、先進,符合城市規劃、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附屬設施配套齊全;
三、申報“黃山杯”獎的工程應是納入本市或本行業(部門)爭創“黃山杯”獎計畫的工程。對納入創“黃山杯”獎創優計畫的工程應按廳建管〔2004〕41號檔案《關於對創“黃山杯”等省級創建工程加強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加強過程控制,並將“黃山杯”獎創建工程的質量監督檢查情況匯總報省建築業協會。
各推薦單位應將本市或本行業(部門)“黃山杯”獎創優計畫登記表(附屬檔案2)報送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備案,安徽省建築業協會根據各市上年建築業總產值完成情況、各市或各行業(部門)創優計畫及實施情況並參考上兩年獲獎工程數,提出各市、各行業(部門)申報“黃山杯”獎的建議推薦數量。
申報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積極創建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
創建“黃山杯”獎的工程項目,應是按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評價為優良的工程。
四、工程已按國家、本省有關規定進行了質量竣工驗收並按規定辦理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五、獲得市級或省級(含)以上專業部門優質工程證書,工程質量達到省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
六、申報工程應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經過冬、夏季的使用檢驗未發生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且未擅自改變原設計用途,各項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指標達到本專業省內先進水平;
七、該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和省轄市質量監督機構(專業工程經專業廳局質量監督機構)同意推薦。
第九條 申報“黃山杯”獎的主要承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單位是指與申報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在工業建設項目中,應是承建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單位或是承建主廠房和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單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等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單位;
(四)在房屋建築工程中,應是承擔了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施工單位。
第十條 工業、交通、水利、市政等專業工程由兩家以上施工企業共同承包且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不同標段承包契約的,各家參建施工企業完成工作量均在20%以上的,可由建設單位牽頭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共同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不得超過三家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對房屋建築工程,主要參建單位是指承擔了設備、電氣安裝或主要裝修工程的單位,對其他工程是指承擔了主要配套工程的單位。
(二)由建設單位組織申報或由各參建施工企業共同申報的項目,各參建施工企業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建築業企業自行申報的項目,參建單位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10%。
(三)完成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優良等級。
第十二條 申報“黃山杯”獎工程的監理單位應是按照《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選擇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第三方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申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質量事故或較大級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不得申報“黃山杯”獎;
受到資質降級處罰的建築業企業二年內不得申報(或參與申報)“黃山杯”獎。
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式與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黃山杯”獎的申報由承建單位(特定條件下也可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申報資料由承建單位(或建設單位)統一匯總申報。兩家以上施工企業共同申報時,由完成工作量較大的施工企業匯總申報。 “黃山杯”獎的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填寫《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提交工程所在市建築業協會並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市政公用工程及園林古建築工程經所在市市政公用行業管理部門和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由專業廳、局(協會)審查同意後,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
二、各市建築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專業廳局)應在《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申報表》中簽署對工程的具體評估意見並加蓋公章(凡無具體評估意見的不予受理),出具正式檔案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推薦申報兩項(含)以上工程時,應在本地區(部門)申報檔案中說明推薦申報評選次序的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 “黃山杯”獎的申報材料的內容及要求:
一、申報資料總目錄,並註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二、“黃山杯”獎申報表一式四份(單獨裝訂);
三、有關工程概況及施工質量情況(含節能設計及施工情況)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許可證複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證書複印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複印件;
五、評選為本市範圍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或專業廳(局)範圍內同類工程先進水平工程的證書複印件;
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及監理契約複印件和監理評估報告;
七、施工單位(含主參建單位)資質證書及施工契約複印件,招標工程附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八、能反映工程全貌及工程重要部位施工質量並附文字說明的原版彩照15張左右(多個單位工程組成的工程項目,每個單位工程不少於8張)。
九、以上材料(除申報表外)應整理成冊(A4規格軟封面),裝訂整齊,報一式兩份。
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檔案、證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須清晰,申報資料應準確、真實,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六條 為了保證參選工程的質量水平,審核申報的工程是否符合條件,省建築業協會組織對申報“黃山杯”獎的項目進行核查,核查分為對申報資料的形式審查和對工程質量現場複查二道程式,省建築業協會負責統一受理,市政園林工程交由省市政工程協會組織核查;監理單位申報參評的交由省監理協會組織核查。
第十七條 形式審查由4-5名工程類大專以上學歷、有一定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進行,審查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應形成形式審查意見,並簽名負責。形式審查通過後的工程,方可進行現場複查。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現場複查組由4-7名不同專業、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工程複查專家應從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技術專家庫或“黃山杯”複查專家庫中抽取,組長由專家庫中資深專家擔任,採取定期輪換和項目迴避制度。
現場複查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的施工及質量情況介紹,重點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的特點、難點、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措施,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實際水平和質量驗收情況及結果;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
三、聽取使用單位(住宅工程要聽取住戶)對工程質量的意見;
聽取建設、使用、設計、監理及質量監督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複查組與上述單位座談時,受檢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四、查閱工程內業資料(包括工程建設前期檔案、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五、複查組對工程複查情況進行現場講評。
六、形成複查報告和相應的複查記錄表、排序表。
七、工程複查結束後,由複查組長將複查結果綜合匯總並向省建築業協會報告複查情況。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九條 經現場複查通過的工程,由省建築業協會組織評議、匯總,並根據形式審查和現場複查的結果確定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工程項目名單。
第二十條 為保證評審工作的科學公正,成立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審工作委員會。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審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評審委員不少於11名(單數),評選工作堅持嚴格、認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則;評審委員會會議必須由評審本人參加,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的召開必須有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於9人)的評審參加,在審閱申報材料及工程核查情況報告後,進行審議,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獲實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報省建設廳廳長辦公會審定。
省建築業協會對審定通過的工程,在安徽省建設廳網站上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結束無疑義的工程項目報省建設廳確認批准後公布表彰。
第二十二條 對榮獲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的主申報單位頒發“黃山杯”獎盃和獲獎證書。對榮獲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的主要參建單位頒發“黃山杯”獎參建單位證書,對榮獲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的監理單位頒發“黃山杯”獎監理單位證書。對所有獲獎工程予以通報表彰,並向所有獲獎工程的建設單位頒發獲獎證書。
獲獎工程可鑲嵌“黃山杯”統一標誌(標誌式樣見附屬檔案3)。
獲獎工程的建設單位可向安徽省建築業協會申請頒發“黃山杯”獎盃作為紀念。
各地、各部門和企業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複製“黃山杯”獎盃和獲獎證書。違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建築業協會負責“黃山杯”獲獎工程資料的編纂歸檔工作,並組織宣傳。
第七章 紀 律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二十六條 參加“黃山杯”獎評選工作的所有人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給予行政處分,撤銷參加工程複查或評審委員會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獲“黃山杯”獎的工程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或隱患,安徽省建築業協會可組織專家進行鑑定,並可向建設廳申請做出取消該工程“黃山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起施行。原《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省優質工程)評選辦法》(省建設廳建管〔2005〕195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