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黃山區投資促進局

黃山市黃山區投資促進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山市黃山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字〔2019〕12號)和《中共黃山區委、黃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黃髮〔2019〕3號),制定本規定。

黃山市黃山區投資促進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黃山市黃山區投資促進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投資促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和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投資促進工作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山市黃山區投資促進局
  • 所屬部門:黃山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黃山市
  • 科室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實施全區投資促進總體規劃;參與研究全區重點產業及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配合制定全區產業發展政策。
(二)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投資促進工作,建立健全招商引資項目調度、督查通報等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全區產業招商和投資促進工作。
(三)負責投資促進宣傳工作,做好全區投資環境、產業政策和重大招商項目的包裝、宣傳、推介工作。牽頭組織全區性重大招商投資推介等活動,指導、協調全區各鄉鎮、有關部門的投資推介活動。
(四)承擔融入杭州都市圈、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等區域合作有關產業項目對接、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建立健全常態溝通對接機制,推動區域合作。
(五)組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洽談、客商考察、拜訪對接等活動。負責全區投資促進工作信息的收集、篩選、發布,推動投資促進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聯繫、對接各類商會、協會、學會,組織開展相關投資促進工作。加強區域內的異地商會和異地黃山(徽州)商會的聯絡對接工作,發揮商會、協會等社會組織在招商引資中的作用。
(七)負責指導營造投資促進的營商環境,做好全區重大投資促進暨招商引資項目的跟蹤和服務,會同有關鄉鎮、部門做好項目推進工作,為投資企業提供協調和服務。
(八)負責建立全區投資促進工作綜合評價體系,做好全區招商引資年度計畫的分解、統計、考核工作,制定考核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負責全區招商隊伍教育培訓,推進招商隊伍專業化建設。參與組建區駐外產業招商隊伍,加強對全區駐外招商小分隊人員的管理、考核和業務指導。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區域合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我區參與長三角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戰略的綜合性規劃和政策;牽頭推進我區融入杭州都市圈和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工作,協調推進重大合作專題、平台、項目建設,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我區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合作有關政策。
區投資促進局承擔融入杭州都市圈、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等區域合作有關產業項目對接、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協助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產業發展規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電、會務、安全、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宣傳、督查督辦、文明創建等工作,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財務管理、機關黨建、扶貧等工作;加強對非公企業和投資促進相關社會組織的非公黨建指導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
(二)產業招商股(合作交流股)。指導和協調各鄉鎮、有關部門圍繞重點產業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分析研究全區產業發展情況,擬訂全區產業招商規劃。編制招商宣傳推介資料,做好全區投資環境、項目的宣傳推介。組織實施招商引資活動,對接企業和客商,負責考察拜訪洽談具體工作,做好客商來訪、在談項目的收集、跟進工作。組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預審。
牽頭擬訂全區投資促進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區產業招商規劃;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及投資項目引薦單位(個人)獎勵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策落實;鼓勵在黃企業投資再擴大、引導我區大型企業積極向外投資;負責區域經濟協作工作,承擔融入杭州都市圈、對接長三角一體化等區域合作有關產業項目對接、投資促進、招商引資工作,聯繫對接各類商會、協會、學會,組織開展相關投資促進工作;提出區駐外產業招商隊伍組建意見,負責對駐外小分隊人員的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區投資促進隊伍業務培訓,做好項目落地協調服務等工作。
(三)項目調度股。負責投資促進項目的日常調度工作;負責投資促進項目實地核查和督查通報,跟蹤督查省、市、區重大招商活動等簽約項目進展情況;分解下達全區招商引資工作年度計畫,牽頭組織對全區投資促進工作的評價考核,制定考核獎勵辦法。負責全區投資促進工作的動態統計和分析。負責對接省合作交流辦公室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略)
區投資促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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