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區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建議。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區長提交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審計局報告和向區直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鄉鎮兩級投資和以區、鄉鎮兩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鄉鎮兩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區政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的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指導監督鄉鎮開展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建立健全科室對口聯繫制度,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科室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協助領導管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及所屬單位工作關係;負責制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機關重點工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和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辦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日常事務;負責機關依法行政和政風建設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材料的審核和信息宣傳(意識形態)、政務公開等工作;承辦信訪接待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擔黨建、安全生產、扶貧、文明創建、教育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等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審計機關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網站管理。
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線索的移送協調,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組織審計普法教育,承擔審計統計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負責處理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
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組織對局機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巨觀調控部署落實情況;組織審計區、鄉鎮兩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負責“同級審”報告起草工作。根據審計授權,組織審計國有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國有金融機構在我區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對國有控股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區分支機構、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區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三)社保外資審計股。組織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鄉鎮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統一部署,開展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審計。負責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
組織審計由區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擬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有關制度、規定、辦法;組織審計區、鄉鎮兩級政府投資和以區、鄉鎮兩級政府投資為主體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社會協審機構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並加強監管。
(五)經濟責任審計局。組織實施科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鄉鎮開展村居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承擔紀委(監委)、司法機關要求協助配合的經濟案件查證等工作。
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組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負責審計中央、省直和市直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情況。
其他事項
審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