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二)組織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協調行政區域內歙西國有林場有關林地管理工作。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推進林長制工作。擬訂全區推進林長制相關配套制度,組織開展林長制實施情況檢查監督、考核工作。承辦區級總林長、副總林長交辦的有關事項。負責區級林長制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全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定相關林業產業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九)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產品保護。
(十)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救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應急預案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二)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區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科技、教育和合作交流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林長制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發展戰略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區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編制年度生產計畫。負責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直屬單位計畫財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承擔林長制有關指導協調、制度制定、督察考核等具體工作。承擔區級林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森林資源管理股。擬訂全區森林資源和農業農村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區林地管理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國家級、省級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組織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承擔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救助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規定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三)生態保護修復股(科技產業股)。起草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撫育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指導全區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林業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產品保護。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業產業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四)徽州區森林公安局(加掛黃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森林警察大隊),組織開展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督促查處重大森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承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以及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