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黃少雄,曾任中共廣東省揭陽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中共揭陽市紀委副書記,中共揭東縣委副書記、縣長,
廣東電視台黨委專職副書記。曾任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廣東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全國工商聯常委,廣東省政協常委,廣東省涉外投資法律學會高級顧問,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理事,廣東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副會長。
人物事件
2010年1月19日,廣東省紀委向媒體通報反腐倡廉工作亮點以及大案查處情況時透露,廣東省工商聯前黨組書記、省委統戰部前副部長黃少雄涉嫌受賄被調查。
2011年3月29日,廣東省檢察院證實,原廣東省委統戰部副部長兼工商聯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黃少雄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共1036萬,港幣110萬,澳幣5萬。
2011年7月4日,
潮州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黃少雄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少雄利用職務便利為工商界人士謀取工商聯內的“官職”,多次受賄。而向其行賄獲廣東省工商聯副主席一職的“粵北首富”朱思宜僅是其中之一;黃少雄案涉及人員眾多,涉案面廣。後黃少雄分別在廣東省揭陽監獄、梅州監獄服刑。
2013年12月,揭陽監獄認為黃少雄確有悔改表現,經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向廣東高院呈報建議對其予以減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六年。根據中央政法委檔案精神,對“三類”罪犯從嚴把握減刑條件。黃少雄系職務犯罪且被判處無期徒刑,根據規定應在執行刑罰三年以上方可提請減刑。因黃少雄刑期執行未滿三年,廣東高院認為不符合減刑條件。
2014年5月8日,廣東省高院網站發布《減刑假釋案件裁定結果公示》,對2014年年初首次在該網進行裁前公示的733名提請減刑的罪犯的減刑裁定結果進行公布。其中,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少雄等11人被裁定“不予減刑”,另外已獲減刑的722名罪犯中,不少罪犯獲準減刑的刑期與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的刑期相比打了“折扣”。公示期截至2014年5月14日,社會各界如對裁定結果有異議可書面反饋。
2015年3月,梅州監獄認為黃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間,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共獲得嘉獎35次,被記功3次,表揚6次,獲評改造積極分子3次,確有悔改表現。經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梅州監獄建議對罪犯黃少雄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3月24日,廣東高院在梅州監獄公開開庭審理此案,5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刑罰執行機關梅州監獄管教幹警、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及罪犯黃少雄參加庭審並當庭發表意見。檢察員認為,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的程式符合法律規定,罪犯黃少雄符合減刑條件。但對其發表文章獲得記功有異議,認為非獨立原創完成且在監獄小報發表文章功效不強。檢察員當庭建議刑期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黃少雄當庭申辯,刊登文章與原稿有修改屬正常。在內部報紙發表文章可被記功,是監獄以前的一貫規定,希望能一視同仁,公正公平地對待自己。
法院審理認定,黃少雄在2011年、2013年間在揭陽監獄內部報紙《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數量不足,其中兩文原創性存疑。對檢察機關對2011年、2013年兩次記功依據不足,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予以採納。黃少雄在2012年在《潮汕新報》上發表文章11篇,揭陽監獄予以記功是根據《揭陽監獄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當時廣東省監獄規定。檢察機關關於黃少雄2012年的記功不能作為減刑依據的意見不予採納。黃少雄歸案後如實交代罪行並主動退贓人民幣915萬餘元、港幣100萬元。
廣東高院認為,罪犯黃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黃少雄主觀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現,並取得良好的考核獎勵,歸案後主動退贓、服刑期間改造表現穩定,符合減刑主客觀條件。
2015年7月28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在梅州監獄對廣東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原黨組書記黃少雄減刑案進行宣判,裁定從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宣判後,黃少雄平靜地簽下“無意見”表示服從裁定。
人物作品
先後撰寫《論民眾監督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的作用》、《淺談強化廣播電視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論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論市場經濟下私營企業的性質、作用和發展趨勢》等文章,在有關報刊上發表。主編《廣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20年》文集,參與策劃拍攝《峰迴路轉》20集電視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