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稅收思想是指黃宗羲主張私有產權,反對向私有土地課徵。他說: “古者井田養民,其田皆上之田也。自秦而後,民所自有之田也。上既不能養民,使民自養,又從而賦之,雖三十稅一,較之於古,亦未嘗為輕也。” (《明夷待訪錄·原臣》)因而,認為對私有土地的課徵是擾民。他說: “授田之法廢,民買田而自養,猶賦稅以擾之。” (《學制》)當然,國家不能沒有賦稅,因此,黃宗羲主張“授田於民,以什一為則; 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田制》三)。
公田、私田分別輕重課稅。對明末賦役制度,黃宗羲極為不滿。認為封建徭役代役金的不斷增加,並一一併入正賦,是“積累莫返之獸”;以銀定稅,是“所稅非所出之害”;不分土質,計畝徵稅,是“田土無等第之害”。因而,主張減輕賦役; 賦役征課以實物與銅幣並用;以土質好壞定畝制,然後計畝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