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信,1956年12月出生於寧夏中衛縣,1982年畢業於寧夏大學,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委員會委員,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正廳級)等職務。
2015年4月20日,黃宗信(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寧夏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工作成就,人物事件,違紀調查,立案偵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78年至1982年在寧夏大學物理系學習。
1985年至1986年任石嘴山市委辦公室秘書、秘書科黨支部書記。
1986年至1989年在中共中央黨校上研究生。
1989年8月至1989年12月任石嘴山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0年至1994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督查室副主任、正處級秘書。
1994年至1998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副主任。
1998年至2002年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經貿委副主任。
2002年至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2013年被免去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副書記、委員職務,因病提前退休。
工作成就
多年從事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在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有較高的理論造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區內外主要刊物上發表《寧夏工業發展如是說》、《寧夏企業改革縱橫談》、《寧夏國企脫困反思錄》等多篇理論文章,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規範國有企業改革和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在許多方面都有創新和突破,引起了全國各地國資部門的關注,得到了國務院國資委的認可。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黃宗信(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雙開處分
2014年11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自治區第十一屆黨委委員、國資委原主任黃宗信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黃宗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品、禮金,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違法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同意,報中央紀委審議,並經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黃宗信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黃宗信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4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黃宗信(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寧夏銀川市人民檢察審查起訴。寧夏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宗信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銀川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宗信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於2008年3月至2013年7月,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銀行卡等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5年8月4日,寧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黃宗信涉嫌受賄案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宗信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寧夏國有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2008 年3月至2013年7 月,先後多次以找工作、提供幫助等理由非法收受邱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 萬元、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 萬元、馮某某存有90萬元的銀行卡、肖某某給予的以孫某名義持有的寧夏黃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200 萬股(價值人民幣612 萬元)和1000 克黃金(價值人民幣28.68 萬元)、陳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 萬元、邵某某代寧夏東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給予的人民幣30 萬元、馮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60 萬元、劉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 萬元、馬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0 萬元、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總計人民幣1582.68 萬元(其中612 萬元未遂)。
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社會各界民眾旁聽了案件審理。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