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黃學軍,女,
廣東省興寧市人,本科學歷。現任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1988.11—1994.05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辦公室科員(打字員)
1994.05—1996.07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書記員
1996.07—2001.02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助審員
2001.02—2001.12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
審判員2001.12—2005.5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審判長
2002.05—2005.05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審判長
2005.05—2007.06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2007.06—至今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先後獲得廣東省“人民滿意的好法官”、“
全國三八紅旗手”、“廣東優秀黨員”等榮譽,2005年榮獲“全國模範法官”、“中國法官十傑”。
擔任法官十年來,追求公平公正,以法理服人,辦案數量和質量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首屈一指。經她審理的2000多起案件,無一超審限,無一改判發回重審,無一件錯案。她靈活運用調解,保護弱勢群體,被譽為“最善於定紛止爭的法官”,被評為“2006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成為全國法院系統的典型。
2007年7月,
中央政法委員會下發通知,號召全國各級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幹警,迅速開展向黃學軍同志學習的活動。
人物事跡
2004年9月,在佛山打工的廣西農民陳志林遭遇車禍不幸身亡,一審裁定肇事方賠償8萬元,陳志林的父親陳祖玲提起抗訴。黃學軍重審時發現:陳某在發生事故時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有暫住證、就業證和工資收入等證明。佛山已於2004年7月統一了戶口性質,所有的農民全部轉為城市居民,根據佛山的現狀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她提出了依法改判此案的想法,這一提議,得到了合議庭成員的一致認同,判決陳某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按城鎮居民計算。
當拿到24萬多元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書後,風燭之年而忍受喪子之痛的陳氏夫婦破碎的心靈得到了莫大的安慰。不久,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收到一封來自廣西藤縣下黎村陳氏等21位鄉親的聯名感謝信。
沒有大案小案的分別
黃學軍1988年高中畢業進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打字員,一乾就是6年。那時候全院只有兩台電腦,兩名打字員承擔了所有法律文書的列印工作。在別人看來,這份工作也許是枯燥無味的,但黃學軍則覺得自己在其中學到了很多前輩辦案的技巧,還有法律文書的寫作。接著,黃學軍幹了2年的書記員,她對自己的工作要求是:一是熟悉案情要準確、二是善於歸納總結條理清晰,三要記錄速度要快。其實這也是法官的基本功,為她後來的法官工作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在這8年的實踐錘鍊中,黃學軍堅持學習,努力提升自己的業務水平,一方面虛心求教周圍同事,另一方面向書本要知識,先後獲得大專、本科文憑,並就讀研究生進修班。1996年,黃學軍如願成為一名法官。
黃學軍所在的民一庭的案件主要審理一審判決後不服抗訴的離婚案、人身損害賠償案、民間借貸以及許多難以歸類的民間侵權案,這些案件紛繁複雜。10年裡,黃學軍經手審理的2000多起案件,無一超審限,無一改判發回重審,無一件錯案。
這緣於黃學軍對每件案件都打醒十二分精神,不允許自己有絲毫的倦怠。她說:“我們一天打許多次官司,但是當事人一輩子或許就打一次官司;辦一件錯案對我們來說或許只是幾千分之一,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一百。”這種“體貼”的想法令她將每一次開庭都當作“第一次”。
即使有一些標的僅幾百元的打架賠償糾紛,在外人看來或許覺得真是“無聊”,然而黃學軍卻不這樣看,“小案一旦處理不好,也可能誘發刑事案件。”抱著對當事人負責的態度,黃學軍無論大案、小案都會盡力將它們“擺平”。
民事庭的工作量很大,黃學軍經常一天開四個庭,每兩個小時一個庭審,從上午上班一直到下午下班,甚至常常需要拖到晚上七八點,連吃飯都沒有時間。但黃學軍不僅“堂上”追求完美,而且庭審後的判決書的寫作也一絲不苟,要求自己不讓一個標點符號出錯。
這種小心細緻的作風也正是民事庭工作的需要。1999年,在順德某印刷廠打工的小黃在進行燙壓操作時發生意外,右手嚴重燙傷致殘。一審法院判決廠房賠償9萬多元,但廠方老闆卻以此案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起抗訴,想推脫責任。
接到這個案子後,黃學軍立刻著手調查,一方面先是幫小黃找到了法律援助,穩定她的情緒。另一方面,黃學軍走訪一審法院、工廠、醫院,並翻閱了大量的案件資料。就這樣,黃學軍終於在一堆雜亂的檔案中,發現小黃受傷後曾經找過仲裁的文書,這份新的證據證明小黃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老闆不賠償的理由是沒有依據的。黃學軍依法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老闆要賠償小黃九萬多元。
鐵娘子的“俠骨柔情”
黃學軍的朋友、同事們大多稱呼她為“軍姐”,平時溫文爾雅的“軍姐”又有“鐵娘子”之稱。黃學軍有自己的解釋。何她說:“‘鐵’嘛,大概是指辦案吧。我們辦案就要把每一件案件都做成‘鐵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得起時間考驗。”
黃學軍剛當上法官後不久碰上了一件棘手的離婚官司,小芬的丈夫有外遇,兩人感情破裂,一審判處離婚,小芬不服,“我們母子三人,今後吃什麼?穿什麼?”面對在法庭上嚎啕大哭的小芬,黃學軍想:“一個女人,怎么對男人就依賴到這種程度!”帶著疑問,黃學軍家訪了小芬。“我們女人要堅強一些!”她鼓勵小芬重拾對生活的信心。官司最後還是判離了,後來,黃學軍還聯合婦聯幫助小芬安排了工作。
黃學軍是一個性格爽直的人,做事乾脆利落。但在法庭上,她會很耐心地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如果二審說話的機會都沒有保證,他更會覺得自己冤。我們即使在程式和實體上處理得很公正,卻不能消除當事人的疑惑,無法讓當事人從內心裡接受判決,所以法官要把庭審當作緩解糾紛的‘減壓器’、化解矛盾的‘潤滑劑’。”這是黃學軍對當事人的“體諒”。
在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上,一方律師頻頻舉手要求補充意見,黃學軍滿足了他的每一次請求。庭審持續到下班時間,律師又拿出一本法律教科書,要求法官“注意本書中值得參考的觀點”,黃學軍允許律師朗讀了重要的段落。
有一次,一位老同學約她吃飯,提出要她幫忙。原來,老同學家的大門砌得太大,稍稍占用了鄰居的通道,被鄰居告上了法庭。黃學軍婉言謝絕了老同學,表示“法律會還以公道”,自己掏錢付了飯款。最後黃學軍的老同學敗訴,被判決拆除大門,恢復原狀。
判案的藝術家
2005年底,一起因孩子的撫養權抗訴的離婚案件到了黃學軍的手裡,在初次閱卷和開庭後她已意識到一審法院的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並無不當,可是她並沒有輕易下判。因為男方在訴訟前曾將孩子藏匿起來,態度相當強硬:“大不了就是15天拘留,我已經做好了準備。”男方表示如果不把孩子改判給他,他將把孩子一直藏到18歲成年為止……
黃學軍的心情沉重了,如果馬上判決,會釀成新的矛盾和糾紛,爭搶孩子,會給孩子的心靈造成創傷。她想:“必須從有益於孩子身心成長來考慮調解此案。”黃學軍先後調解了五次,苦口婆心地指出對孩子的傷害,男女雙方在調解中數度落淚,黃學軍此時才下了維持原判的裁決。
2002年12月底的一天深夜,在一家酒吧工作的李小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下肢癱瘓,經法醫鑑定為二級傷殘,車禍發生後,酒吧老闆陸續主動承擔了醫療費等78000元。2004年7月酒吧因經營不善幾近倒閉,老闆便不再支付任何費用。李小姐萬般無奈下坐著輪椅來到了法院起訴,要求酒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中被告辯稱雙方屬於勞動爭議,應遵循先仲裁後起訴的程式,事實上,李小姐的案子已經超出了60日的勞動仲裁申訴時效。嚴格地從法律上來說,她已經喪失了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的權利。
酒吧老闆由於虧損嚴重,加上官司纏身,已經患上了抑鬱症,黃學軍調解的第一步就是要解開他的心結。但是每每酒吧老闆的心結剛剛有所舒緩,李小姐又上門靜坐,引發了酒吧老闆的強烈抵制,調解又要重頭再來。黃學軍四度調解,終於,在連續三晚的長談後,老闆被感動了,表示願意一次性賠償3萬元。拿到這筆錢,李小姐和老父親也失聲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