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司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規範對司法行政活動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面依法治州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州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研究和宣傳。
(二)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州法治政府建設總體規劃;承擔政府法制培訓任務;指導、督促州政府各部門、各級政府依法行政,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考核和實施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依法行政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組織辦理法律服務事項,協助州政府領導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三)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協調有關方面提出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畫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街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徵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四)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國家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承擔各部門報送州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負責立法協調。
(五)承辦政府規章的解釋、立法後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地區各部門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中的有關爭議和問題。承辦政府規章清理、編纂工作。負責州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
(六)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負責州政府行政複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七)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依法治理工作綱要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法治宣傳和依法治理。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實施,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安置幫教工作。
(九)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指導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
(十)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執行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審核和上報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申領審核和證書的發放和備案等工作。
(十一)負責對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協助縣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意識形態、人事及檔案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協助縣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工作;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秘、信息、信訪、保密、督查督辦和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法治建設綜合科。擬訂全面依法治州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開展法治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研究提出依法治州以及建設法治政府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州政府立法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負責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州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承擔地方性法規和州政府規章的草案起草、審查工作;負責承辦由州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涉及州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指導、監督全州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組織辦理法律服務事項,協助州政府領導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三)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實施,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司法鑑定人、公證員、司法鑑定和公證機構的初審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管理律師的職業資格和執業機構、執業範圍和執業秩序;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執行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格考試的報名、審核和上報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申領審核和證書的發放、備案工作;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各地區各部門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畫、“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幫教安置工作。
(四)社區矯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政治部。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司法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人員編制
州司法局機關司法專項編制12名,暫使用原有機關事業編制1名(逐步核銷)。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
其他事項
州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州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