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一川(1989年6月3日—2019年5月23日),男,湖南綏寧人,無業,6·28上海浦北路持刀殺人案犯罪嫌疑人。
2018年6月28日上午,黃一川在上海世外國小浦北路校區門口持刀行兇,造成2名學生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1名學生和1名家長無生命危險。
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依法批准逮捕。8月14日,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一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抗訴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一川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綏寧
- 出生日期:1989年6月3日
- 性別:男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行兇過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開庭,
人物經歷
黃一川,男,1989年出生,湖南綏寧人,無業。據其初步交代,其在多地長期就業不順,2018年6月初來滬找工作無著,產生厭世情緒,轉而萌發行兇報復社會的念頭。
人物事件
行兇過程
2018年6月28日11時30分許,黃一川在上海世外國小浦北路校區,在離校門口130米左右處持刀砍向3名學生和1名家長,在醫院全力搶救下,2名學生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1名學生和1名家長無生命危險。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29日,上海公安機關對在上海浦北路持刀砍人的犯罪嫌疑人黃一川刑事拘留以後,迅速地查明了犯罪事實,以黃一川涉嫌故意殺人提請檢察機關逮捕,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經審查對犯罪嫌疑人黃一川以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上海“6·28”浦北路持刀殺人一案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6日上午9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經公安機關委託鑑定機構司法鑑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黃一川因工作不順等原因,自認為遭到“欺辱”“傷害”,遂產生殺害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2018年6月6日,黃一川來滬。同月12日,黃一川在超市購買了不鏽鋼斬切刀。黃一川通過多次實地觀察,決定以上海市徐匯區浦北路380號世界外國語國小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同月28日上午8時許,黃一川攜帶藏有上述斬切刀的塑膠袋至世界外國語國小校門附近進行窺探,伺機對該校學生進行砍殺。中午11時30分許,該校學生放學,黃一川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砍殺行為,造成譚某某、費某某死亡,金某某、譚某某母親張某某輕傷。行兇後,黃一川在民眾和安保人員的圍堵下被當場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2名未成年人死亡、1名未成年人輕傷、1名成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黃一川殺人動機極其險惡,以小學生為殘害對象,蓄謀已久,周密策劃,反覆踩點,並專門購置殺人工具,犯罪手段極其殘暴,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黃一川,並出示了相關證據,辯護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發表了質證、辯論意見。法庭還依被害人方的申請,通知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人出庭對鑑定情況進行了說明,並接受了控辯雙方的詢問。被告人黃一川進行了最後陳述。
下午1時20分,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案(6·28上海浦北路持刀殺人案),以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黃一川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一川因自認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傷害,遂產生殺害無辜兒童以泄私憤的歹念。2017年3月至10月,黃一川先後在上海、廣州等地拍攝多所國小、幼稚園照片,選擇作案目標。2018年6月6日黃一川再次來滬,通過反覆實地觀察,最終決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國小的學生作為作案目標。6月28日7時許,黃一川攜帶事先準備的不鏽鋼斬切刀至該校附近駐足窺探,伺機作案。11時30分許,黃一川尾隨該校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學生家長張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黃一川拿出斬切刀進行砍殺,造成譚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項部造成頸椎、頸髓及椎動脈離斷致中樞神經系統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費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頭面部及左手掌等處造成顱腔開放、左手離斷等致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張某某頭部等處損傷構成輕傷。黃一川行兇後隨即被民眾和安保人員當場扭獲。經鑑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黃一川系有預謀、有準備地在校園附近針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黃一川雖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評定為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鑒於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且其精神疾病對其作案時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沒有明顯影響,故應依法予以嚴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開庭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黃一川故意殺人抗訴一案(“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抗訴人黃一川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黃一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後,黃一川不服,提出抗訴。二審庭審中,黃一川辯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法庭對黃一川故意殺人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抗訴人黃一川、辯護人、檢察員分別發表了意見。辯護人提出,黃一川長期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並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一審判決採納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在委託鑑定程式、鑑定材料來源、鑑定過程等方面違反法律規定,鑑定內容與鑑定意見相矛盾,申請對黃一川作案時的精神狀態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重新鑑定,綜上,要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對黃一川改判無期徒刑。檢察機關認為,原判認定黃一川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式合法,鑑定檢材充足,鑑定過程和方法符合規範性要求,鑑定意見內容完整、觀點明確,辯護人提出重新鑑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黃一川當庭作了最後陳述。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協委員、高院特約監督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民眾共50餘人旁聽了庭審。
當日12時,二審庭審結束,法庭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