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政府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政策執行進行監督。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有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向縣長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麻栗坡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鄉(鎮)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省級和州級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照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州、縣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
(九)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和審計資源配置,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在編制管理、幹部管理、審計計畫、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經費保障等方面加大統籌力度,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工作職責。承擔機關文秘、文電、機要、信息、安全、信訪、保密、統計、檔案、精神文明創建、新聞宣傳、對外交流、離退休人員及各項後勤管理事務等工作,對審計工作有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承擔機關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人才隊伍建設、意識形態、民族團結、人事管理考核、機構編制、民主生活會、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機關經費預算、財務會計核算、工資套改報批、勞動保障年審等工作。協調各業務股室審計相關工作。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法規股。負責覆核審理審計項目,覆核本局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和審計決定書,審核審計調查、綜合、專題性報告,起草審計業務各項規章制度。承擔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法律諮詢、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審計執法檢查及項目評審,審查審計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對有關事項督查,組織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跟蹤審計移送案件、線索及其他事項的立案及處理情況。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財政和電子數據審計股。負責國家和省、州、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縣級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本級稅收征管、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審計。負責全縣財務、業務等電子數據的收集、清理、分類、存儲等日常管理工作,開展電子數據分析,探索創新大數據技術在審計實踐中的運用。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經濟責任和資源環境審計股。承擔麻栗坡縣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對縣管理黨政領導幹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擬訂全縣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劃,負責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社保和農業農村審計股。負責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審計。負責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涉農資金和脫貧攻堅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審計。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審計。負責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進行審計。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對上述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或專題審計調查。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承擔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負責對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跟蹤審計。對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實施審計,並對其績效進行評價,開展以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所聘請的社會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監管,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審核)結果。完成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對全縣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單項經費審計和跟蹤審計監督;對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投標、工程承發包情況和國有資產移交進行監督。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的建設(含項目法人)、勘查、設計、施工、監督、採購、供貨等單位與政府性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查招標檔案和施工契約,與項目建設單位共同編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控制價。組織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專項審計事項及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