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撤銷婚姻由麗水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水撤銷婚姻辦理指南
- 辦理地點:麗水
執法依據,辦理條件,證明材料,辦理時限,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辦理條件
1、婚姻登記是在本婚姻登記處辦理的;
2、因受脅迫結婚的;
3、受脅迫的一方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
4、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5、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6、婚姻登記機關經查證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
7、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撤銷婚姻請求;
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結婚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等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辦理時限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撤銷婚姻的決定。決定撤銷婚姻的,應同時宣告結婚證作廢,並予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