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雜課,稅課名。清政府向鹽商按引徵收的各種附加稅,
平飯 平飯,長蘆鹽雜課之一。自清同治十二年(1873)起,每引交銀二分五厘,年約收銀一萬四五千兩,隨引完交,以備補平解餉和京城衙門飯食之用,謂“平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