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審計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對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政府和鹽城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和鹽城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區政府規定的區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區政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省和區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區政府和鹽城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處理、審計科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工作;承擔精神文明建設、機關行政管理、後期保障、接待、工會等工作;承擔審計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審計隊伍建設工作。對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聯繫特約審計員。
(二)法規與審理科(內部審計指導監督科)。
承擔起草區審計工作方面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以及機關審計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管理全局審計項目計畫;承擔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全局審計業務質量,糾正或責成糾正審計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承擔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審計普法教育;承擔審計統計、檔案管理;承擔依法組織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負責審計結果公告。
承擔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承擔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承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鎮(街道、區、園)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整改工作報告、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承擔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區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審計科。
承擔審計區級各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承擔審計區級相關部門、區級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承擔審計區管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農業農村審計科(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審計科)。
承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承擔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自然資源資產管理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承擔審計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承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承擔審計區級國有投資和以區級國有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科。
承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承擔審計區屬國有企業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所獲榮譽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