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鹹陽市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於2021年8月12日經鹹陽市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9月2日印發.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2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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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區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再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而設定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
第三條 鹹陽市城區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改造、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工作,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鹹陽市城區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城鄉供水保障中心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竣工資料(建設單位提交的驗收資料);
(三)負責監督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消毒、保潔等工作;負責對二次供水消毒保潔進行檢查;
(四)負責二次供水業務宣傳培訓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主體進行處罰;
(六)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發改、公安、住建、衛健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收費制度,加強收費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二次供水運行維護單位嚴格執行治安保衛有關法律法規,落實治安防範主體責任。
住建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保障二次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衛健部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工作。
秦都、渭城兩區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時必須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工程建設投資應當包含在建設工程項目總造價中,由建設單位承擔。現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衛生規範、技術規範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應與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和用戶的壓力需求相匹配,設計、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應按批准的二次供水設計方案組織實施,如遇設計變更,按照項目報批的相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八條 應發揮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對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等,為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嚴禁直接在城市供水管網上裝泵抽水。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和運行維護空間應當獨立設定,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計防倒流污染裝置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二次供水設施中使用的機泵、管材、管件、配件和消毒設備等涉水產品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計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工程,在泵房、水池(箱)等重點部位設定電子監控等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時應當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
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竣工資料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職責移交管理單位,由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供水企業不得向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產權人或其指定的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日常運行維護。
對新建及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產權所有人將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業務委託給供水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管理。
鼓勵、支持供水企業、民營資本進入城市二次供水建設和管理市場,鼓勵建設單位將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委託供水企業統建並實行專業化統管;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專業服務機構負責運行維護。
政府應對社會資本參與二次供水管理的企業在政策方面給予支持,保障合理收益。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確保供水安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間斷供水。
由於工程施工、二次供水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情況緊急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完成施工、維修後,應當對供水設施進行沖洗消毒,水質達標後再恢復供水。
第十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衛健部門應加強二次供水運行維護、衛生管理、水質監管等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衛健部門的檢查、抽查等監督工作,如實提供有關運行、水質等資料。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不得阻礙二次供水設施維修和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用電執行居民生活類用電價格。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防範制度,制定應對突發事故預案,加強與公安、應急部門聯繫,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章 水質管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衛生保潔,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建立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和水質檢測、清洗消毒等規範性台帳;
(二)二次供水設施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時應當提前通知相關用戶。清洗、消毒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並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示;
(三)發現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立即停止供水,第一時間告知用戶,並向衛健部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及時查明原因,採取相應措施,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
(四)對從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清洗消毒和檢驗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並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消毒保潔工作由二次供水單位自主選擇依法設立的消毒保潔單位承擔。消毒保潔單位應與用戶簽訂消毒保潔契約,並做好消毒保潔前的相關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條 經營二次供水設施消毒保潔的單位應取得營業執照並具備相應的清洗、消毒專業能力,有健全的組織管理和財務制度,有固定辦公場所和二次供水設施消毒保潔專業技術人員、衛生管理人員以及消毒保潔所需的工具設備。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消毒保潔的專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二次供水消毒保潔的專業單位,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及產品,應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要求;
(二)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用戶消毒保潔資料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三)對從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安全培訓等,合格後持證上崗;
(四)消毒保潔公司在清洗、消毒過程中,發現水質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健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五)消毒保潔公司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門和衛健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條 衛健部門負責對城市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結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鎮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根據《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賠償損失。
(一)未按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及時組織搶修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裝泵抽水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抽水裝置,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或者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上位法對本辦法所規定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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