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政務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 發布單位:鹹寧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局機關、直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直屬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中違背上級機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准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單位及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除按第二款處理外,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對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複議機關撤銷或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並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條 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