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關於對引進國內外資金中介人的獎勵辦法》是鷹潭市人民政府2002年3月2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關於對引進國內外資金中介人的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鷹潭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鷹潭市關於對引進國內外資金中介人的獎勵辦法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條為加快招商引資步伐,調動市內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資的積極性,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介人是指引進市外、境外、國外資金(以下簡稱“三外”資金)的公民(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中紀辦[2001]220號檔案規定的有關人員除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中介人)。
第三條對引進下述投資(包括獨資、合資、合作)中介人,在資金到帳且項目建成投產後,由受益財政或單位予以獎勵。屬獨資的,獎金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支付;屬合資合作的,獎金由本市受益單位支付。
(一)工業生產性項目和農、林、水、牧、漁開發及加工項目,經營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四計獎,其中屬信息技術、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術項目的(省以上認定),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五計獎。
(二)旅遊業開發和經營十年以上(含十年)的項目,交通、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的千分之二計獎。
第四條“三外”資金引進後,中介人須持引薦證明、投資項目批文、驗資報告、相關契約和證照等,向當地合作辦或外資辦提出書面申請,由合作辦或外資辦會同財政、審計和相關部門負責審核,報同級政府審定後,於第二年一季度兌現獎勵。
第五條中介人獲得的招商引資獎金按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由受益財政全額獎勵。
第六條本辦法由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和市利用外資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印發的《鷹潭市關於引進國內外資金中介人的獎勵辦法》(鷹府發[200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