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市區街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市區臨街立面建設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鷹潭市發布了《鷹潭市市區街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市區街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鷹潭市
  • 發布時間:2003-04-22
  • 生效日期:2003-04-2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鷹潭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22
【生效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鷹潭市市區街景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臨街立面建設和街景市容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建成區內主幹道及商業街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的設計、施工、裝飾以及沿街市容管理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市區街景由市建設局負責建設管理和竣工驗收;市規劃局負責規劃設計的審批;市房管、工商、公安、環保等部門和月湖區政府應依照各自職責,共同配合做好市區街景建設管理工作;市城建管理監察支隊具體負責臨街立面規劃建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條臨街建築,嚴禁擅自改變結構開門開窗、外設管道、開鑿孔洞以及在立面、樓頂和人行道上擅自搭建構築物和設施。
第五條臨街建築不得設定外露陽台。確需設定的,必須符合規劃、消防、市容景觀等要求。嚴禁在陽台上設定和搭建有礙市容的構築物和設施。
第六條臨街建築,應統一設計空調和防盜網安裝位置,安裝時不得超出外牆面。禁止在臨街外牆加設陽雨篷、曬衣架、花架等設施。散落性雨水管及排水管不得順外牆面設定。
第七條外牆面裝飾材料原則上選用顏色牆面漆,不用低檔瓷面磚,沿街店面原則上設定全玻璃透明櫥窗、門,不得設定卷閘門和金屬推拉門。
第八條臨街大型商場、店鋪、辦公樓及公共建築等,應設定聚光燈、反射燈、霓虹燈或符合建築物風格的其他燈飾進行亮化、並應作為竣工驗收內容。
臨街聚光燈、反射燈、霓虹燈毀損殘缺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業主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建築施工時,應設定臨時安全圍護設施,建築圍牆(含臨時設施)必須後退路沿石4米,不得將行道樹、花壇圍進牆內,並對圍護設施進行美化處理。
第十條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時,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應按規定要求埋入地下管溝,其相關附屬設施應設定在庭院或室內,不得占用人行道,對進入居住小區和住戶的分線應按設計規範統一安裝。
第十一條臨街(含樓頂)戶外廣告設施(含燈箱、招牌、路牌)的設定,其位置規格應符合城市規劃、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並製作設計效果圖,經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設定。
第十二條道路綠帶、街頭綠地、沿街專用綠地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並按規劃設計實施。沿街規劃設定圍牆,必須透空、透綠。
第十三條臨街建築立面的建設以及裝飾美化、亮化工程,經建設、規劃、房產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在建的臨街建築物,其立面設計與建設與本規定不符的應重新報審,進行調整;已建成的臨街建築物,與本規定不符的,應逐步加以整改。
第十五條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規劃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鷹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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