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公安局位於南山區紅旗路,下轄綏濱、蘿北兩縣公安局和興安、南山、工農、向陽、興山、東山、鶴東7個城市公安分局,交巡警、消防、邊防支隊和直屬職能部門共19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公安局
- 外文名:Hegang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 職責:貫徹執行市委
- 內容:方針、政策、法規
簡介,機構職責,
簡介
1945年11月,伴隨著興山市(現鶴崗市)人民政權的建立,興山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現鶴崗市公安局)--高築起保衛勝利、保衛和平、保衛人民的鐵壁銅牆。從此,打擊犯罪、為民服務,人民警察激揚天職;建設家鄉、發展鶴崗,萬千公安戰士,用血汗和生命,在歷史的畫卷上濡染著一段段壯麗的詩行。
鶴崗市公安局建局之初,只有編制43人,僅有一棟破舊的二層小樓,戰馬三匹。鶴崗市公安局下轄綏濱、蘿北兩縣公安局和興安、南山、工農、向陽、興山、東山、鶴東7個城市公安分局,交巡警、消防、邊防支隊和直屬職能部門19個。全局辦公用房總面積已超過80000平方米,現代化的交通、通訊工具應有盡有;辦公無紙化、網路化使警務工作大幅增效;各種現代化刑事偵查、刑事技術、行動技術手段均達到全省先進水平。現在的鶴崗公安已形成了“以110報警服務台為龍頭,以專業防控力量合成作戰為主導,以保全員巡護為輔助,以社會力量群防群治為基礎,警民聯動,全時空防控”的格局,構築了一道平安鶴崗的鋼鐵長城。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響社會穩定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為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偵查、調查和處理重大案件、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五)依法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和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
(八)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指導監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重要領導人和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負責公安機關的裝備、被裝配備、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開展周邊國家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定。
(十六)按管理許可權,統一管理全市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和公安宣傳工作,在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管理幹部。
(十八)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違紀案件。
(十九)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掌握、分析、研究全市影響社會穩定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為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制定對策,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公安偵查工作,偵查、調查和處理重大案件、危害社會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五)依法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組織、指導、監督全市邊防治安管理工作和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
(八)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指導監督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建設工作。
(十一)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收容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我市的重要領導人和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
(十四)負責公安機關的裝備、被裝配備、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開展周邊國家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定。
(十六)按管理許可權,統一管理全市公安邊防、消防部隊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和公安宣傳工作,在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管理幹部。
(十八)負責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的違紀案件。
(十九)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