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機構規格正科級

根據《中共邯鄲市委辦公廳、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魏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邯辦文〔2019〕9號),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外文名:Weixian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宣傳和輿情研究。
(二)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管理辦法和特殊人員安置管理辦法。
(三)負責促進就業創業工作,貫徹落實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促進公平就業,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培訓,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法,指導中專以上畢業生(非師範類)的就業工作。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全省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金統籌辦法,編制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貫徹落實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縣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七)擬訂人才工作有關目標,參與全縣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市場化、社會化的人才管理服務體系。負責人事考試工作。負責人才分類評價機制推進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相關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相關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魏(回國)工作或定居管理辦法。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
(九)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和創建示範工作的綜合管理、審核備案、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表彰獎勵辦法(不含中國共產黨黨內表彰、公務員獎勵),組織指導縣直各部門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負責全縣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並組織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方案。建立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縣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分工

(一)與縣教育體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法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縣教育體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教育體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由縣教育體育局負責。
(二)與縣發展和改革局職責分工
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擬訂外國人來魏工作管理辦法。其中A類人員的管理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B類和C類人員的管理辦法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擬訂。在外國人來魏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落實由縣發展和改革局會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落實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負責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印信、文印、接待、車輛、宣傳、入口網站、安全和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政務信息工作;負責網民互動交流事項處置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擔重要文稿起草;牽頭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工作;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任務的組織、協調和督辦落實;負責新聞發布,負責網路輿情監控、處置應對工作;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審查;牽頭政務服務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指導系統視窗服務建設;負責“12333”電話諮詢服務;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擬訂全局幹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局年度考核評比、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機關的黨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紀檢工作。
(二)基金監督和財務股。負責編制和執行本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負責資金籌集、調度和使用;負責全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審核匯總全縣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負責對業務部門提出的就業等專項項目資金預算方案和分配方案進行初審、報批;負責專項資金對口申報與核查;負責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督檢查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統計、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基建項目、標準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擬訂全縣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管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違規案件;對全縣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內部檢查;負責督導上級對我縣社會保險基金專項檢查以及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就業和農民工管理股。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統籌負責全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管理辦法;落實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辦法,落實B類和C類人員來魏工作管理辦法,負責C類人員工作落實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擬訂就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縣創業擔保貸款審查等相關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指導全縣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牽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縣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貫徹落實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四)專業技術與技能人才管理股。擬訂人才工作有關目標,參與全縣人才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管理,承辦有關人才工作;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相關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擬訂發揮作用、提高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魏工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縣職稱工作,制定全縣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監督指導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的實施;負責全縣博士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辦相關專家出國培訓、組織休假;貫徹落實技能人才的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負責全縣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督導工作;承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和社會人員初級、中級、高級職業資格及技師、高級技師初評(審)工作;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督導員資格認證;負責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資格證書、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證書的管理髮放工作;制定全縣職業技能競賽相關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擬訂全縣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登記管理、崗位設定、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申報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備案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管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縣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制訂和備案,以及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的具體承辦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按規定承辦縣直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負責政府系統事業單位在職人員選調工作。負責縣重點建設、科研項目所需人員的調配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協助選派援疆、援藏幹部及其內返安置工作;研究擬訂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辦法,辦理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報到工作;辦理縣屬企事業畢業生就業手續;負責擬訂縣“三支一扶”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審核備案、監督檢查,研究處理與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表彰獎勵辦法,指導協調以縣政府名義的表彰獎勵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獎勵活動;負責全縣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獲得者管理,並組織落實相關待遇政策。
(六)勞動關係仲裁信訪監察股。貫徹落實全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全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用工)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貫徹落實清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勞動關係和諧創建單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準;貫徹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並予以發布;統籌指導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法治建設工作;負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法律事務和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系統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工作;組織推進人社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負責全縣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局信訪和維穩工作;擬訂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制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縣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依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其他監督檢查;貫徹落實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縣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
(七)工資福利保險股。參與擬訂機關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管理辦法,負責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受獎勵、處分、處罰後和疾病等停工期間工資待遇政策;貫徹落實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調整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縣直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基金手冊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在職人員工齡計算、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受委託負責中央、省、市駐魏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審核管理、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負責組織落實基金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畫和中央、省、市、縣財政基金分配覆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貫徹落實職業年金、企業年金髮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縣屬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特殊工種認定和管理;負責全縣企業提前退休申報,負責縣本級機關事業退休待遇條件確認、縣本級企業正常退休條件核准。負責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遺屬待遇審核;負責企業離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鑑定及標準核准;負責企業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確認及連續工齡接續;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全縣工傷預防、費率調整、工傷醫療、工傷康復政策及標準;負責全縣工傷認定申報和非因病勞動能力鑑定工作;負責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繳費檔次和政府補貼等調整方案;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縣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日常工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對基金管理和業務規範化管理進行督導檢查。

行政編制

魏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科、股級領導職數設定另行明確。
魏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魏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魏縣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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