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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26日,農業部、國家教委聯合印發《高等農業院校對口招收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暫行辦法》《高等農業院校招收有一定實踐經驗學生的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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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農業院校對口招收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頒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精神,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關於“調整教育結構,把提高勞動者素質,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擺在突出的位置”的任務,進一步深化高等農業教育改革,增強高等農業院校主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能力,發揮高等農業院校在整個農業教育體系中的龍頭作用,為農業職業教育培養合格的師資,為促進農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生計畫
第二條 高等農業院校招收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招生計畫是國家招生計畫的一部分,農業院校尚未實行招生“並軌”改革前,該計畫列入國家任務計畫內。
第三條 各院校按照國家編制年度招生計畫的要求單獨編列,報送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納入年度招生計畫和生源計畫,經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 高等農業院校招收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要因地制宜,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前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主導產業實際需要,安排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及培養層次。
第五條 凡招收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的高等農業院校,須在當年4月30日前將對口招收的專業、人數、收費標準和招生範圍等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備案,由各省、區、市招生辦匯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報名辦法
第六條 對口招生地區主要為教育改革的試點縣(市)。推薦學校應為專業基本對口,辦學思想端正,教學質量較高的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推薦學校由推薦學校所在省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被推薦的考生應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擁護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系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應屆優秀畢業生,所學專業與招生專業基本對口。
3、自願從事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教育工作或到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
4、年齡在25周歲以下,未婚。
5、身體健康。
第八條 報名
1、有關農業職業高中、農業中專、農業廣播學校依據分配指標和報考條件按不低於3∶1的比例擇優推薦考生,推薦名單在校內張榜公布,接受師生監督。
2、推薦學校應如實填寫《優秀畢業生推薦登記表》。
3、推薦名單由推薦學校送主管部門審核後統一到招生院校辦理報名手續。
第四章 考試與錄取
第九條 考試方式:由省(區)招生部門統一組織命題、考試。時間一般與全國普通高考同步進行。
第十條 考試科目:文科考語文、數學、歷史(或政治);理科考語文、數學、物理(或化學),文理科均加試農業綜合技術知識,本科必須測試外語。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在招生院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錄取的原則是保證質量,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兼顧平衡。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及當年地、市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錄取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 各地招生部門和招生院校,應加強管理,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對違反普通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管理與就業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與同類招生計畫形式的學生同等待遇,並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管理。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後憑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開具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報到證》到農業職業教育系統和基層生產單位就業。其工資待遇依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對於不服從安排的,追回全部培養費,將戶口轉回原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高等農業院校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