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彬,男,漢族,山東蓬萊人,1971年10月生,東北大學冶金學院鑄造專業、澳大利亞拉籌伯大學工商管理專業雙碩士,東北大學冶金學院金屬材料專業工學博士。199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遼寧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正廳級)。
2019年12月,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委委員、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高宏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給予雙開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宏彬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蓬萊
- 出生日期:1971年10月
- 畢業院校:東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決定逮捕,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90.09——1994.07 東北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鑄造專業學習
1994.07——1996.07 東北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鑄造專業研究生
1996.07——1996.08 遼寧省委黨校青訓班學員
1996.08——1997.07 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東陵街道工會副主席
1997.07——1998.02 遼寧省瀋陽市東陵區計經委副主任科員
1998.02——1999.11 遼寧省瀋陽市經貿委財政金融處副主任科員
1999.11——2000.05 遼寧省瀋陽市經貿委財政金融處主任科員(1999.03——2000.05澳大利亞拉籌伯大學工商管理專業學習)
2000.05——2001.09 遼寧省瀋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2001.09——2001.11 遼寧省瀋陽市經貿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兼瀋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主任
2001.11——2002.09 遼寧省瀋陽市經貿委辦公室主任兼瀋陽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主任(1997.09——2002.09東北大學材料冶金學院材料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02.09——2006.02 遼寧省法庫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2002.12——2005.11東北大學信息科學與工程學院在職進行博士後研究)
2006.02——2006.03 遼寧省法庫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2006.03——2006.12 遼寧省法庫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2006.12——2007.09 遼寧省法庫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7.09——2010.05 共青團遼寧省委員會副書記、黨組成員
2010.05——2010.08 遼寧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揮部總指揮、援疆幹部總領隊(正廳級)
2010.08——2010.12 遼寧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揮部總指揮、援疆幹部總領隊、新疆塔城地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0.12——2012.01 遼寧省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遼寧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揮部總指揮、援疆幹部總領隊、新疆塔城地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2.01——2012.02 遼寧省本溪市委副書記、遼寧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揮部總指揮、援疆幹部總領隊、新疆塔城地委副書記(正廳級)
2012.02——2015.06 遼寧省本溪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5.06——2016.06 遼寧省本溪市委書記
2016.06——2017.01 遼寧省撫順市委書記
2017.01——2018.01 遼寧省撫順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兼)
2018.01——2018.09 遼寧省撫順市委書記
2018.09——2019.12 遼寧省委統戰部副部長(正廳級)
十一屆遼寧省委候補委員,十二屆遼寧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8年12月11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訊息:遼寧省委統戰部副部長高宏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遼寧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高宏彬(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於2019年6月6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6月19日依法對高宏彬決定逮捕。
依法雙開
2019年12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委委員、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高宏彬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宏彬理想信念缺失,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為樹立個人權威,在有關檔案彙編中突出其個人主張,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為謀求職務提拔向領導幹部贈送大額禮金,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干預插手有關返還土地出讓金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高宏彬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尤其是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省委常委會會議討論,並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高宏彬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