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高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高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是高唐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高唐縣金城西路121號 
  • 隸屬單位:高唐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有關規定。
(二)參與制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城市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政策規定、發展規劃和標準規範。參與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定、發展規劃、改革措施。
(三)縣綜合執法局是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管理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縣城區管理範圍內分工管理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數位化城管等方面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創新城市管理體制,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四)負責全縣城市集中供熱、城鎮燃氣方面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污水處理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
(五)負責縣城區管理範圍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滲瀝液的處置,指導各鎮(街道)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滲瀝液的處置。
(六)負責城市管理部門特許經營的實施與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政公用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服務質量規範並負責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資金和綜合行政執法經費計畫。
(七)負責縣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空間、道路、停車站點、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廣場、綠地、橋涵設施、地下管網、過街通道、綜合管廊等城市公共資源經營的監管;負責縣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城市亮化美化及各種市政公用設施的冠名和有償使用。
(八)負責縣城區管理範圍內的城市管理領域應急管理工作,負責天然氣門站及城鎮供氣管網的安全監管。
(九)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綠化、城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項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行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行使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1.城市規劃管理方面,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驗線確認書擅自開工或者繼續施工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性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准擅自設定城市雕塑、建築小品和大型廣告牌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行使對城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惡臭氣體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在人口集中地區、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飲食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在城區內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建設施工造成大氣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3.市場監管方面,行使對在城區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和違反規定隨意擺攤設點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反規定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行使對城區內無固定門店、流動性商販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安排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未取得相關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等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區出售迷信物品、從事迷信活動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縣黨、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城市管理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一)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公務接待、後勤保障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二)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三)擬訂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落實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工作。
(五)負責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六)負責其他全局性需要綜合協調的臨時性工作。
(七)負責將城市維護資金和承建項目資金計畫納入部門預算,並負責管理使用。
(八)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處罰款項、追繳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的管理工作。
(十)參與擬訂城市燃氣、供熱價格、服務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十二)負責對工程項目跟蹤審計。
(十三)對重要問題開展審計調查。
(十四)負責局機關項目採購工作。牽頭組織政府採購預算編制、採購計畫備案、採購活動組織實施、採購契約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建議、政策功能落實、採購信息公開、詢問和質疑答覆、結果評價以及與財政部門的業務溝通和銜接等工作。
(十五)牽頭組織分工管理的市政設施(過街通道、城區道路的路燈等)、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建設、維護和管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報批、工程招標、環境協調、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六)牽頭組織工程項目交接。
(十七)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項目採購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考評工作,擬訂考評辦法、考評獎懲標準和實施細則,制定年度考評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九)指導監督城市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提出協調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議。
(二十)組織編制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職責範圍內的應急總體預案,協調應對相關突發事件。
(二十一)負責協調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力量,統計上報有關工作。
(二十二)指導監督城市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三)督促辦理控告申訴案件,督促檢查移送、交辦信訪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十四)負責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
(二十五)負責民眾來信、來訪和服務熱線的承辦工作。
二、人事科
(一)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工作。
(二)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三、政策法規宣傳科
(一)開展政策調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
(二)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立案材料、證據材料審核、複審,提出審核意見、擬訂處理文書、整理歸檔執法案卷。
(三)負責案審會的組織和督辦工作。
(四)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系統人員普法、法制教育培訓。
(六)牽頭組織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
(七)指導監督全縣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
(八)負責推進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權力運行,推進本系統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
(九)承擔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相關工作。
(十)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參與特許經營協定審核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契約的審核工作。
(十二)負責社會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十三)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輿情分析、監控和引導工作。
(十四)負責入口網站等宣傳平台的維護和管理。
(十五)統籌協調本系統內的意識形態工作。
四、市容市政管理科
(一)負責擬訂縣城區管理範圍內市容環境衛生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
(三)指導監督環境衛生作業和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等相關工作。
(四)指導城市美化工作。
(五)負責制定便民市場規範並督導落實。
(六)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八)承擔縣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擬訂縣城區範圍內分工管理的市政設施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編制分工管理的市政設施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
(十一)負責分工管理的市政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
(十二)監管城市經營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城市亮化工作。指導做好廣場、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市政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擬訂縣城區管理範圍內園林綠化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月工作計畫,提出資金撥付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牽頭組織園林縣城創建工作。
(十六)負責編制園林城市維護資金和城建項目資金計畫。
(十七)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綠線管制和綠色圖章制度管理。
(十八)負責園林綠化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
(十九)參與對城市重點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化設計和綠地率的審核認定。
(二十)指導城市規劃區單位附屬綠地的管理。
(二十一)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
(二十二)參與城區環境藝術作品設定和施工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各鎮(街道)園林綠化工作。
(二十三)負責擬訂城市供熱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負責指導供熱行業建設管理和標準化工作。
(二十五)負責協調熱電聯產及行業協作工作。
(二十六)參與集中供熱企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二十七)負責對供熱特許經營者監管工作。
(二十八)負責供熱節能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和套用。
(二十九)負責擬訂城鎮燃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十)負責指導、監督城鎮燃氣行業安全供應管理工作。
(三十一)負責參與城鎮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重大燃氣特許經營、重大燃氣事故調查處理、燃氣銷售價格、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工作。
五、數位化城管中心
(一)負責組織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設工作;
(二)負責局網路、信息化系統等新媒體平台的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三)負責2319城管熱線的綜合執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投訴、舉報件的受理、協調、分解、覆核、回復工作;
(四)負責數位化系統運行管理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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