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經濟學術語)

高利貸信用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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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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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契約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定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法釋〔2020〕17號。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契約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學術觀點

對於高利貸,我國民法學界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定的利率,即構成高利貸。有的學者認為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度,否則即構成高利貸。
第二種觀點認為:高利貸應有一個法定界限,但這個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持這種觀點的人還認為,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第三種觀點認為: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於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由於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解釋,在實踐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係進行具體分析,然後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這種觀點還認為在確定高利貸時,應注意區別生活性借貸與生產經營性借貸,後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於前者。因為生活性借貸只是用於消費,不會增值;而生產經營性借貸的目的,在於獲取超過本金的利潤,因此,它的利率應高於生活性借貸的利率。

表現形式

高利貸的表現形式

高利貸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一般表現為:期短、息高、複利。高利貸款的年利率一般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四倍以上,如果逾期未還,還實行利滾利。
  (一)借貸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數)”的,就構成高利貸。
  (二)計算複利是一種高利貸常見表現形式,不過並非所有計算複利的都屬於高利貸,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分為兩種:
  1、當其利率小於或等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不屬於高利貸;
  2、當其利率大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三)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於減少了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變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時將利息先行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四)以他人資金轉手高利出借。《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規定“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如果出借人已經收取了部分高利貸利息,在法院認定利率超過法定標準後,先收取的高利息可抵充未償付的合法部分的本息。

社會評價

高利貸的作用

  1、高利貸信用造成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商品貨幣關係的變化
  在前資本主義社會,勞動生產力水平低,人們的勞動產品主要是滿足自己的消費,用於交換的比率很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但是,由於高利貸的盤剝,小生產者為了歸還高利貸,就不得不把勞動的產品拿到市場上去賣,這就提高了勞動產品的交換比率,造成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解體和商品貨幣關係的變化。
  高利貸信用對生產力有破壞作用。由於高利貸的利息太高,不但阻礙著小生產的發展,而且使得大量的小生產者破產(因為要變賣生產資料歸還高利貸),無法維持原有的簡單再生產,造成生產萎縮,生產規模縮小。
2、高利貸信用在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有著雙重的作用
一方面從客觀上看,高利貸信用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到來提供了兩個基本前提條件:一是集中了大量的資本,二是提供了僱傭工人隊伍。由於高利貸的盤剝,使得放高利貸者手中集中了大量的資本,這些資本有可能投入到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中去。同時,也是因為高利貸的盤剝,使得大量的小生產者破產、失業,成為無業游民。這些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財產上是一無所有的,他們不得不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維持生活,這就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提供了僱傭工人。另一方面從主觀上看,放高利貸者也要儘量維持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維護高利貸的存在基礎,因為最適宜高利貸存在和發展的經濟條件是小生產占優勢地位的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所以,高利貸者必然力圖阻礙生產方式由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

高利貸的社會影響:

1、消極影響:
由於高利貸有主體分散,個人價值取向、風險控制無力等特點。高利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一定的經濟和社會問題。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貸,經常出現借款人的收入增長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當貸款拖期或者還不上時,出借方經常會採用不合法的收債渠道,如僱傭討債公司進行暴力催討等。於是,因高利貸死亡。家破人散、遠離他鄉、無家可歸的現象數不勝數。這些人已經被高利貸吸去了最後一滴血,往往都是身無分文,在外流浪,也成為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由於民間“高利貸”利率普遍高於銀行基準利率,受利益驅動。一部分人便將自有資金用於民間借貸,對地方金融機構(尤其是農村信用社)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壓力。又由於其貸款機制靈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對銀行信貸的衝擊。另外由於民間“高利貸”多為私人之間的協定,大多沒有信貸擔保和抵押,而且對借款人的資信僅憑個人的主觀判斷,主觀性和隨意性很強,對風險的產生也無從控制,因此隱藏了極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不能歸還貸款,對貸款人來說打擊是巨大甚至是終身的。因而極易衝擊正常的金融秩序。
2、積極影響:
正因為高利貸有上述各種危害,所以以往無論是小說、電影,還是學術著作,都將高利貸描畫為面目猙獰,充滿血腥,吸盡農民脂膏的惡魔。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高利貸用於日常生活也有其積極的方面,它至少使難以為繼的農民暫時渡過難關,延續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續,才能談得上維持家庭生產。

概念辨析

高利貸信用與現代信用的區別

  1、從存在的基礎看,高利貸信用存在的基礎是小生產占優勢的舊生產方式。現代信用存在的基礎是社會化的大生產方式,經濟中廣泛存在盈餘或赤字單位;
  2、從借貸的目的看,高利貸主要用於生活性消費,與生產沒有密切聯繫。現代信用主要用於生產,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
  3、從對經濟的作用看,高利貸具有資本的剝削方式,它的主要借貸對象——小生產者僅用於維持簡單生產活動,導致生產力發展緩慢。現代信用可以最佳化資源配置,調整經濟結構,節約了流通費用,保證了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

常見問題

高利貸的常見方式

1、大耳窿:就是借錢一萬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一萬三千元。而且,高利貸的利息是逐日起“釘”(利息),以復息計算,此謂之“利疊利”。往往借幾百元,過了一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還幾萬。
2、驢打滾:多在放高利貸者和農民之間進行。借貸期限一般為1個月,月息一般為3-5分,到期不還,利息翻番,並將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依此類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長,像驢打滾一樣。
3、羊羔息:就是借一還二。如年初借100元,年末還200元。
4、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個月,利息1分,但借時須將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計息。如借10元,實得9元,到期按10元還本付息。

常見運營模式

地下錢莊是指以發放高利貸形式的錢莊,這些錢莊一般為黑幫所經營,時常以高利貸賺取暴利。當欠債人不按期還錢時地下錢莊的人一般都會恐嚇欠債人甚至威脅欠債人的家人和朋友以便他們還錢。

風險收益

高利貸的資金價格都是指1元錢一個月的月息,6分相當於年利率72%,1毛則接近120%,比5.31%(2008-12-23貸款利率)左右的銀行借貸(年)利率至少高出14倍。
一毛的月息,換算成年利率就是120%,而現行的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31%(2008-12-23貸款利率)。
一毛的月息(100%)0.10×12=120%。
當商業銀行信貸增速趨緩,民間借貸的市場需求必然攀升。隨著民間借貸進入“暴利化”時代,其負面效應越來越大。有關方面對於加強民間借貸監管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
值得警惕的是,緊隨而來的支付危機以及屢屢發生的企業主逃逸事件,也讓民間借貸人士人人自危,仿佛是躲避一顆尚未引爆的“定時炸彈”。
據了解,在這種分層模式下,如果第一層的回報是本金的25%,那么第二層則為比例18%左右,第三層是10%左右,第四層在8%左右,最低的一般都在3%。因為存在多級格局,所以萬沐表示,整個民間借貸網“誰也不知有多大”。
理論上,“陰陽借條”足以支撐所有風險。借款人如果無法按照口頭約定的履行,那么債權人就可以以這張“陽借條”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而且沒有時間期限。
先期扣除利率部分,也是民間借貸操作手法隱秘的表現之一。

案例分析

案例:陳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涉高利貸借貸被合法化的司法防範

案情介紹

涉高利貸借貸糾紛即使在出借人提供完整借條、銀行流水的情況下,倘若借款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表明借款款項未實際取得,則應從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出借人的借款能力、資金來源與走向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放高利貸行為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案情】
  2012年5月12日,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向陳某交付50萬元,陳某向王某出具借條,同時雙方訂立抵押借款協定書,協定書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3%。2013年12月6日,王某通過銀行轉賬向陳某交付19萬元,陳某向王某出具借條,月利率為2%。2012年5月12日,陳某將名下房屋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王某。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王某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以及借條,可以確定陳某收到王某交付的借款總計69萬元,故陳某應當歸還上述借款。據此判決陳某向王某歸還借款69萬元,並按照年息24%計算支付相應利息;王某有權就陳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權。
  宣判後,陳某認為其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係,借款均被案外人華某取走,故提起抗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並經審查後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是否將系爭借款款項實際交付給陳某。根據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查明,上述兩筆借款均由案外人華某通過銀行轉賬至王某名下後,王某再轉至陳某名下,最後該款項又被華某取走。故王某並未實際交付借款款項,據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並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請。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評析

1.高利貸放貸模式的主要特點
  (1)實際借款本金遠小於訴爭借款金額,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本案中,出借人王某提供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表面上看似乎屬於合法借貸,但本案關鍵就在借款本金。放貸者將高利貸利息部分算入借款本金並製造相應的借款交付憑證,企圖通過司法裁判將高利貸合法化。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借款人陳某與案外人華某之間存在實際借貸關係,且實際借款本金遠小於本案訴爭借款金額,顯然屬於高利貸。實踐中更有甚者明顯涉嫌刑事犯罪。
  (2)出借人偽造銀行流水,製造交付款項的假象
  本案中,華某與王某通過形成銀行流水的循環套路,截取了其中王某轉給陳某的銀行流水部分作為王某主張借款的交付憑證,但實際上該款項最終又回到了華某手中,由此增加法院查明借貸事實的難度。
  (3)不同於普通高利貸,這類借貸有時存在房產抵押
  隨著近年來房地產價格一路上漲,高利貸放貸者開始瞄準房產抵押作為實現其暴利的手段。本案中,王某通過虛假的銀行流水製造新的債權並同時對陳某的房屋辦理抵押,藉此實現房屋抵押權。實踐中更有甚者,如“套路貸”等涉及刑事犯罪。
  (4)出借人的背後具有團隊(或團伙)合作關係
  本案中,出借人王某實際上只是借條上的名義出借人,從二審查明的事實來看,其背後的華某才是真正的放貸主導者。這樣錯綜複雜的涉案人員關係給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帶來較高的司法成本。
  2.本案中,二審法院防範高利貸被合法化的審理思路
  (1)借款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表明借款款項未實際取得,法院應予以重視
  二審中,借款人陳某提及借款款項最終被案外人華某取走,並提供銀行明細證明取得款項當天即有轉出記錄,但限於證據調查許可權未能提供系爭借款的最初來源者及最終收款人均為華某的證據,故引起了二審法院的注意。王某則在庭審中表示資金來源於其自有資金,後法院要求王某提供其名下的銀行明細,卻發現借款款項均來源於他人的銀行轉賬。故由此推定,王某在法庭上的虛假陳述可能性很高,二審據此決定對本案的借款事實進行嚴格審查。
  (2)在借款人窮盡舉證責任後,法院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必要時應依職權調查
  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法院有責任查明借貸事實。本案中,在陳某提交了初步證據後,二審對王某陳述的借貸事實具有合理懷疑,並從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係、出借人的借款能力、資金來源與走向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最終查明借貸事實真相,發現本案涉及高利貸。二審中,法院詢問了王某與陳某之間的社會關係、王某本人的經濟能力,並依職權調查王某、陳某及案外人華某的銀行交易明細,最終查明以上事實。
  (3)放高利貸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對於此類案件可以根據訴爭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之間的差額大小、借款人實際控制資金時間長短、當事人的不法行為情節輕重等綜合判斷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此外,對於涉案人員的銀行賬戶存在非正常情況的、借款資金來源與最終走向均為同一人等異常情況,應當引起警惕,一旦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堅決移送公安機關。(本案案號:(2016)滬0113民初10925號 (2017)滬02民終2195號;案例編寫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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