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華(河北衡水市鄂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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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華,河北衡水市鄂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先華
  • 職務:董事長
  • 就職企業:河北衡水市鄂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2009年,高先華在河北進入房地產行業。
2011年12月,高先華獨資註冊成立了鄂峰公司。

人物事件

2019年7月,高先華和其同事孟祥松在接受冀州公安的調查後,旋即獲得取保候審。彼時,冀州公安對二人立案的罪名是“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
此案後移交檢方。2020年6月,高先華、孟祥松以涉嫌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被冀州區檢察院取保候審。
2020年7月8日,冀州區檢察院出具起訴書,就高先華、孟祥松一案,向冀州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3月22日,冀州區法院一審判決高先華、孟祥松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均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分別罰款一萬元、五千元。高先華因遭遇車禍,至2021年4月方被收押。
高先華、孟祥松隨即抗訴。
2021年7月,衡水市中院的二審判決,認可了高先華及其辯護人北京即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胡貴明、馮志遠陳述的部分事實。
衡水中院表示:
高先華所在的鄂峰公司開發建設的衡水市冀州區龍安華府1號樓項目,為棚戶區改造項目,且經冀州區人民政府允許邊建設邊跑手續。他和孟祥松偽造冀州區人防辦的印章,是發生在項目建成以後,因為回遷戶及業主集體上訪,冀州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多次協商解決,而冀州區人防辦以等待河北省人防辦政策為由,未於審批、蓋章的情況下發生的。
但衡水中院依然認為,高先華被政府官員授意私刻公章之事,“無確鑿證據”。
二審期間,公訴方衡水市檢察院也展現出的一定的寬容,稱“鑒於二被告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小,可適當從輕處罰”。
最終,衡水中院判決:
“本案事出有因且印章僅用於1號樓審批手續,案發後異地建設費全部補繳,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因此,“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根據案件的起因、手段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對二人(即高先華、孟祥松)免於刑事處罰”。
就此,衡水中院二審撤銷了冀州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高先華、孟祥松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2021年7月23日,高先華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7月22日下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尚在看守所中的他及孟祥松,送達了二審判決書,兩人獲釋,重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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