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委員會組織簡則

體育運動委員會組織簡則是國務院於1956年03月23日發布,自1956年03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6年03月23日
  • 實施日期:1956年03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和監督全國的體育事業,發展體育運動,以增強人民體質,培養人民勇敢、堅毅和團隊精神精神,並向勞動人民進行共產主義教育和勞動衛國教育。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執行下列任務:
(一)管理本會直屬的企業、機關、團體和學校,領導地方各級體育運動委員會的工作。
(二)指導,配合和監督各部門、工會、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在體育方面的工作,負責檢查上述部門對國務院發布或批准發布的關於體育運動問題的決議、命令和指示的執行情況,根據檢查的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必要時就發展體育運動問題提出建議,報請國務院批准施行。
(三)推行勞動衛國體育制度,開展民眾性的體育活動,組織提高運動員運動技術的工作,進行有關體育運動的統計工作。
(四)制定全國性的運動競賽計畫,舉辦全國性的運動競賽,監督各部門、工會、合作社和社會團體舉辦的運動競賽的組織工作,批准各項運動的全國性的成績和新紀錄。
(五)負責體育方面的國際聯繫,舉辦各項運動的國際競賽,組織中國運動員參加國際比賽。
(六)制定和批准各項運動競賽規則,審查和批准各體育組織用的體育運動教學大綱、教科書和教材,分別與高等教育部、教育部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審查一切高等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其他中級、初級學校用的體育運動教學大綱、教科書和教材。
(七)通過設立體育科學研究機構和在各體育學院教研室設立試驗室的方法,組織體育科學研究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培養體育師資和專家,監督各部門、工會、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培養、分配和使用體育幹部。
(九)協同衛生部組織體育運動的醫務監督。
(十)組織和進行體育宣傳工作,指導和配合各部門、工會、合作社和其他社會團體進行此項工作。
(十一)統計全國的體育場館,規劃各地區、各系統體育場館的建設,監督此項建設工程的進行,規定使用的制度。
(十二)參與體育用品生產計畫的制定並監督其執行,批准製造體育用品的規格和標準。
(十三)起草運動員、裁判員等級制條例和授予優秀的運動員、裁判員和其他體育工作者光榮稱號、獎章、紀念章的辦法。對全國冠軍賽的優勝者、各項運動的國家紀錄創造者及其他優秀的運動員、裁判員、教練員、體育教師和體育運動的組織家,按制度授予相應的稱號、獎給獎章、紀念章和獎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各若干人組成。主任主持全會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處理重大的工作問題,由主任召集委員會議。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在會內設立辦公廳和若干司、處等工作機構。這些機構的設立、合併或者撤銷,由主任提請國務院批准。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的廳設主任、副主任,司設司長、副司長,處設處長、副處長,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其他工作人員。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設立全國性的各項運動指導委員會和裁判、教練等委員會,作為自己的助手,吸收體育專家和積極分子參加工作。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運動委員會設立體育科學委員會,總結國內體育運動方面的經驗,推廣體育科學的成就。
第八條本簡則經國務院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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