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義三名

體義三名,佛教因明用語。用以揭示宗(論題)上主詞與謂詞相互關係及其功能的三對名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義三名
  • 所屬學科:佛教
分別稱作:自性與差別、有法與法、所別與能別。其中自性、有法、所別為“體”,差別、法、能別是“義”。在“聲是無常”論題(宗)中,“聲”是主詞, 表示論題之主體, 故稱為“體”;“無常”是謂詞,是規定主體之屬性者,起限定和界說的作用,故稱為“義”。(1)自性與差別。自性即自相,一事物能自我成立之殊相。差別,謂可以分別界定主詞之屬性, 因可與其他事物共同領有,又稱共相。(2)有法與法。宗之命題上,主詞先說不依別他成立,尚可領有其他屬性,謂詞後說,以界定前者而依附於主詞。後說者稱“法”,前陳者名“有法”。(3)所別與能別。宗上命題一經說出,爭辯雙方的焦點集中在主詞是否能持領謂詞上, 即“聲”是否可以領有“無常”性,能否以“無常”去差別“聲”。故主詞是所分別,謂詞是能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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