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保護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規範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第78號令)、《關於批准對雷家店薄皮核桃等產品實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公告》(2013年第190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等有關規定,結合騰衝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騰衝紅花油茶油”,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的產區地域保護範圍內,按照《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生產加工的騰衝紅花油茶油。
第三條騰衝紅花油茶油產區地域保護範圍為《公告》批准的範圍,即雲南省騰衝市現轄行政區域中栽培環境符合雲南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要求的區域。
第四條在本市現轄行政區域內從事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經營及其他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五條為加強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成立騰衝市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市場監管、林業、農業、商務、工信、檢驗檢疫、財政、發改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市場監管局和林業局同為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的質量的監管單位,林業局負責原料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管,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工銷售環節的質量監管。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做好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專用標誌使用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市林業局負責審查申請者所用原料的產地是否在《公告》(質檢總局2013年第190號)規定的保護範圍內,是否符合雲南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的要求。
第九條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騰衝紅花油茶油的原料全部來自保護區範圍內;
(三)按照《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並建立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質量管理體系完善,申請前3年內無質量違法記錄。每年產品抽檢批次不低於2批次。
(五)在騰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產業政策有關要求。
第十條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地域範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應經市林業局確認後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五份):
(一)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屬檔案1);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騰衝紅花油茶籽產地及生產場所證明;
(四)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標準要求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或質量監督部門最近3年抽查合格3次以上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生產單位應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
第十二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按程式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核,審核合格領取《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證書》後,方可使用專用標誌。
初審、複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騰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騰衝紅花油茶油產地及生產場所證明由騰衝市各鄉鎮林業工作站負責出具。市林業局審核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專用標誌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誌圖案和“騰衝紅花油茶油”文字組成(見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專用標誌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
疫總局2006年第109號《關於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比例圖的公告》的規定(見附屬檔案2)。
第十六條專用標誌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誌,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製成防偽專用標誌貼上在包裝物上。
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應當將其選定的印製單位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後方可按核准量印製,並將印製契約和所印製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貼上用專用標誌印製的規格、數量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騰衝紅花油茶油標籤、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有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騰衝紅花油茶油有關活動中使用專用標誌。
第十八條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將經市林業局確認的本年度《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年度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和上年度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上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十九條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誌證書所列產品範圍使用專用標誌,不得擴大使用範圍或變更用途,不得將證書和標誌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條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者應當建立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銷售台帳,建立騰衝紅花油茶籽生產基地檔案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台賬,制訂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誌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林業局對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的地域保護範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誌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騰衝紅花油茶油名稱或者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
(三)使用與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誌,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騰衝紅花油茶油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
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獲準使用專用標誌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銷其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並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五條專用標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暫停使用專用標誌,並限期整改:
(一)未按雲南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產品騰衝紅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騰衝紅花油茶油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期限內整改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誌。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註銷其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並向社會通告。
第二十六條從事騰衝紅花油茶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機關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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